01 简要案情
某餐饮公司于2019年12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某认缴出资332.5万元(持股比例95%)、王某认缴出资17.5万元(持股比例5%)。后该餐饮公司因缺乏清偿债务能力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期间管理人发现股东赵某仅实缴出资176万元,遂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向该餐饮公司缴纳认缴出资额156.5万元。赵某辩称其曾为餐饮公司垫付款项132万余元以及为公司购买了23幅字画,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
02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餐饮公司出资156.5万元。
03 法官说法
关于赵某为某餐饮公司垫付的款项能否视为出资的问题。股东要将垫付款转化为出资需经法定程序,否则就是以债权抵销应负出资义务。
本案中,赵某自认某餐饮公司并未就其垫付款作为出资款形成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股东缴纳出资的法定程序,因此,即使赵某为某餐饮公司垫付款项的事实存在,也不能直接视为赵某向某餐饮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根据前述规定,破产企业的股东因欠缴出资所负债务不得与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故赵某仍应向某餐饮公司履行156.5万元的出资义务。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未经法定出资程序,垫付款不能直接视为出资款
作者:周作飞 王筱雯来源:溧阳法院

01 简要案情 某餐饮公司于2019年12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3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某认缴出资332.5万元(持股比例95%)、王某认缴出资17.5万元(持股比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