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案例一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湖北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法等十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案例三
被告人徐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被告人周某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
被告人谭某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宜昌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宜昌市河流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一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湖北某公司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湖北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建设施工过程中,超审批红线使用林地、土地。经夷陵区林业局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27611.27平方米(合41.41亩),其中林地27362.07平方米(合41.04亩),耕地249.2平方米(合0.37亩)。2022年10月,被告主动对被损毁林木地块进行修复,重建复绿面积32841平方米。经相关机构调查及专家评估认定,损毁林地的各项生态功能不复存在,各项生态效益年损失量48011.62元,且新造林约5年方能郁闭成林初步具备生态功能,发挥生态效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共计288069.72元。2024年2月2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定期间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林业、土地资源及生态环境所遭受损害亦未得到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湖北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影响周边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诉请该公司承担生态破坏责任。
【裁判结果】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审理过程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提供专业意见,积极引导被告湖北某公司通过购买长阳县林业碳票的形式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最终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湖北某公司依约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购买了长阳县林业碳票,购买碳汇3164.56吨(金额288069.72元)。
【典型意义】
加强对长江流域森林资源的保护,是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障生物多样性存续基础的关键举措,更是实现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森林作为生物多样性的核心载体,其生态功能的及时修复对流域内物种栖息地保护、基因资源存续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是湖北省首张林业碳票签发后认购林业碳汇数额最大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宜昌法院首例运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机制异地认购碳汇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被告非法占用林地虽已进行了补植复绿,但补种的树木为幼树,约5年方能郁闭成林初步具备生态功能,发挥生态效益,无法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人民法院在认定客观事实存在的基础上,积极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引导被告异地购买碳票,以法治手段保障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恢复,为未来环境资源案件中生物多样性损害的科学量化、替代性修复路径探索奠定了实践基础,充分发挥了生态司法在“双碳目标”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治理中的创新性纽带作用。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法等十七人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收购、
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上半年,为出售野生鸟类供他人食用牟利,被告人王某法多次邀约被告人梁某文等9人到当阳市河溶镇、沙洋县五里铺镇使用捕鸟网、录音机等工具捕鸟。2021年至2024年4月,王某法邀约被告人贺某贵作为中间商,收购他人捕获的野生鸟类,贺某贵另外联系多人到当阳市河溶镇等地捕鸟。2023年至2024年4月,为提高鸟的出售价格,王某法、贺某贵租用仓库,并雇佣他人将鸟储养催肥和加工。王某法将鸟打包冷冻后安排被告人王某哲通过物流邮寄出售到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等地。
经查实,2020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某法从贺某贵等他人处共收购麻雀198万只、黄雀2128只、禾花雀1938只,加价出售给黄某某等广东买家,销售额101.565万元,获利40万元。
经认定,禾花雀学名黄胸鹀,属雀形目鹀科,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基准价格3000元;“麻雀”学名小鹀、栗鹀,属雀形目鹀科,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单只基准价300元;电子诱捕装置、捕鸟网,归类于禁用工具。
【裁判结果】
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法等十二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王某法等三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二百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法等十二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上述被告人出于一个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犯罪故意,实施收购、出售野生鸟类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其非法猎捕、收购、出售“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评价。
另外,被告人夏某等两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勇等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等量刑情节,一审判处王某法等17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对王某法等11人判处罚金刑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宣判后,贺某贵、王某哲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野生鸟类受非法捕猎、买卖及栖息地破坏等因素影响,野外种群数量持续下降,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黄胸鵐又名禾花雀,2017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收录为极危(CR)物种;2021年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更新,禾花雀从“三有动物”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本案被告人王某法等人明知禾花雀、麻雀等野生鸟类为保护动物,仍利用鸟类迁徙、繁殖习性,组织邀约人员利用电子诱捕装置、捕鸟网等禁用工具大肆猎捕,并通过物流运输,形成跨省域野生鸟类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犯罪链条。本案野生动物破坏时长持续4年,猎、收、运、售涉案人数达几十人,猎捕禾花雀达数千余只,麻雀达200万余只,犯罪金额达100余万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的审理,一方面全链条从严从重打击了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震慑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为野生动物繁衍生息提供司法护盾;另一方面通过审判强化与环境保护部门协同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切实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司法助力。
案例三
被告人徐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电捕鱼工具在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长江胭脂坝水域捕捞水产品21次,其中王某某参与电捕鱼5次。同期,被告人邹某在明知徐某某、王某某的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21次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收购。2024年1月27日,被告人邹某、徐某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鳊鱼、团头鲂等渔获物。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实施电捕鱼的水域位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自2018年1月1日起列入全面禁捕范围;两名被告人使用的电捕鱼工具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渔具,利用该工具电捕鱼的方法属于禁用的渔法。经委托评估,徐某某于2024年1月27日实施的电捕鱼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总价值为133650元,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犯罪指控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33650元。
【裁判结果】
葛洲坝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邹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罪,可从轻处罚。徐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在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三万三千六百五十元;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长期在中华鲟保护区实施电捕鱼犯罪给予刑民合力惩处的典型案例。徐某某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在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保护区(核心区)实施电捕20余次,仅查获当日就有鳊鱼、团头鲂等电捕渔获物103尾。宜昌中华鲟保护区核心区,是众多珍稀鱼类的关键栖息地与繁衍场所,被告人长期、多次在此水域实施电捕行为,不仅会导致大量鱼类直接死亡,还会阻碍被电伤鱼类的基因遗传及生殖繁衍,直接影响水生生物的种群、数量,对整个水生生物群落结构造成改变,生物多样性降低,破坏生态系统的自然功能。
葛洲坝法院作为长江干流232公里内破坏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既从严打击犯罪又狠抓生态修复,让破坏生态者在承担刑责的同时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及时履行修复责任,同时融合关键节点和典型案例的警示普法效果,邀请全省检察系统百名优秀公诉人、省级人大代表、长航公安办案骨干观摩庭审,全程报道庭审实况,以“看得见的方式”揭示犯罪成本,回应公众关切,传递“生态红线不可越”“环境有价,损害有责”的司法理念,最大范围凝结保护长江人人有责的社会共识。
案例四
被告人周某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9日至15日,周某义为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庄稼,使用变压电机和电线组成的电网在秭归县郭家坝镇某村的田间附近非法狩猎,猎获中华斑羚1只、小麂4只、猪獾1只、野猪1头。周某义将上述野生动物肢解后存放于自家冰柜中,之后将2只小麂腿、2只中华斑羚腿食用,将2只野猪腿送给他人。2024年10月18日,经秭归县森林资源发展保护中心认定:中华斑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猪獾、小麂属于国家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野猪不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列;1只中华斑羚的价值50000元、4只小麂的价值12000元、1只猪獾的价值800元,价值合计62800元;周某义猎捕野生动物时使用的变压电机、电线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2025年1月1日,周某义与秭归县郭家坝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义务生态护林员协议》,周某义担任该村五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的义务生态护林员,每年抵偿劳务费6000元,共计30000元。2025年3月10日,周某义自愿承诺以认购林业碳汇(碳票)的方式,赔偿部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并购买了价值32800元的碳票365.99吨。
【裁判结果】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Ⅱ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其出于一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概括故意,实施一个捕猎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属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刑罚较重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周某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周某义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周某义在宣判前已自愿认购林业碳汇(购买碳票)和劳务代偿折抵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的义务,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鉴于周某义系初犯,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的意见,依法可对周某义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因周某义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生物结构和生物多样性,不仅给生态环境资源造成巨大的损害,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除依法追究周某义的刑事责任外,周某义还应承担对其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处:周某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秭归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周某义的野生动物制品和非法狩猎工具,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周某义赔偿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六万二千八百元,已实际履行三万二千八百元,下余三万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即对秭归县郭家坝镇某村辖区内的山林进行义务管护(按签订的《义务生态护林员协议》内容履行),管护期五年,履行情况由秭归县郭家坝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秭归县郭家坝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进行监管和确认。如果被告人周某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劳务代偿义务,则应在法院审核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履行部分对应的生态损害赔偿金(按每年六千元的标准计算)。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秭归法院以“劳务代偿+认购碳汇”创新模式审结的三峡库区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突破传统“一罚了之”的简单模式, 从“惩罚性司法”到“修复性司法”,从“单一追责”到“多元共治”,构建起生态受损三重修复体系。考虑到被告人经济条件较差,无稳定收入来源,民事赔偿存在困难,法院在依法判处刑事处罚的同时,允许被告人以参与生态巡护劳动折抵赔偿金,将行为人转化为生态保护“行动者”,通过身份参与打破“破坏者一旁观者”的身份隔阂,并以认购林业碳汇方式引入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效益增值。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守护绿水青山的必然要求,更是关乎人类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该案办理中,人民法院突破传统“就案办案”模式,推动“损害担责”落地,将生态修复纳入裁判核心,引入林业碳汇认购和劳务代偿相结合的生态修复模式,旨在通过系统性修复推动生态功能的整体性恢复,为野生动物营造更为优质的栖息环境、提供更广阔的生存空间,构建起“全链条”生态保护体系,对于促进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发展、维护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了“惩处犯罪者、修复生态链、教育社会面”的多重效果。
案例五
被告人谭某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雄于2022年5月9日、10日在神农架林区大九湖景区内唐家湾一带靠山边的一条水沟里非法抓捕小鲵211条,后用家中的塑料桶装酒后将抓捕到的211条小鲵放入该桶中至其全部死亡,然后将211尾小鲵放在自己家中烤火炉上进行烘干。2022年5月30日,林区公安局依法扣押谭某雄非法抓捕的小鲵并抽样送检。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5件检材均为巫山巴鲵,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2023年6月8日,谭某雄赔偿生态损失1万元,并承诺自愿承担义务性生态护林工作。谭某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某雄非法抓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巫山巴鲵211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谭某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被告谭某雄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一万元,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用于增殖放流;责令被告谭某雄在神农架国家公园大九湖管理处辖区内担任义务护林员五年。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神农架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永久性示范基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拥有各种动物1060种,各类植物3700多种,是名副其实的“物种基因库”。巫山巴鲵俗称“小娃娃鱼”,始于3.6亿年前古生代泥盆纪时期水生鱼类演变而来,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神农架所有水系都生活着“娃娃鱼”。2010年经农业部批准在神农架林区建立国家级特有鱼类物种资源保护区,保护对象包括大鲵、多鳞白甲鱼等国家二级保护物种。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抓捕、杀害巫山巴鲵211条,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和系统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司法理念,不仅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认为巫山巴鲵具备药用价值,用于治疗自身疾病,非为牟利,判决被告人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让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保护者,既体现了司法对民生保障的关切,也有助于判决内容的实际履行,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安全具有积极作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六
宜昌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宜昌市河流水生态保护
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2日,宜昌市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宜昌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夷陵区某磷矿东部矿段工区生活污水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生活污水排口排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2022年7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污染物总磷浓度为4.5mg/L、氨氮浓度为52.7mg/L、悬浮物浓度为18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33mg/L,前述四项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均超过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磷矿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核准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标准。宜昌市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经复核该矿业公司的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宜河综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宜昌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处罚,遂成讼。
【裁判结果】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即时采样的结果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如下:一方面,相比混合样数值,即时采样数值作为排污是否超标事实判断的依据更为科学、准确。另一方面,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无论是法律、规章层面,还是环保部出台的复函,均明确了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因此无论从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初衷,或是考虑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将即时取样的结果单独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精神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宜昌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污水排放的污染物经检测有4项因子超标,且总磷浓度超标倍数在10倍以上,对水环境产生了影响和破坏,已经造成了环境污染后果,不属于轻微违法、应当或者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故宜昌市河流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的宜河综执〔202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宜昌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宜昌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黄柏河长162公里,是宜昌市境内长江一级支流,承担着宜昌城区及宜东地区200万人口生产生活和100万亩农田灌溉供水的重任,供水区域内经济总量约占全市的80%,被誉为宜昌的“母亲河”。10年前,黄柏河流域面临的是矿山废水直排、水土流失、侵占河道、面源污染严重、养殖污水直排。如今,黄柏河碧波荡漾、两岸绿柳如帘。近年来,宜昌市在黄柏河探索流域综合执法改革,依靠强大法治力量保护流域生态,探索出法治护航流域保护的“宜昌实践”。2022年,宜昌市“创新流域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改革”被命名为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破坏生态环境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影响代际环境公平。通过司法活动使受损的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是长江司法保护中的应有之意。让长江留住绿水青山,让民族记住乡愁诗意,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永远在路上。本案中,企业为了一己私利降低成本,超标排放污水,宜昌市水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秉持依法严惩、全面负责的司法理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从严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通过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提供了有力保障,体现了长江大保护的司法担当。
来源丨环资庭
采编丨何骏怡
校对 | 石志宏
审核 | 王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