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论理,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是我们开展法律研究、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时最为常用的论理方式,准确使用三段论论理方式进行写作,可以帮助我们在同一话语体系里向读者陈述我方观点,进而使得我们的文书更加具有说服力。本文总结了三段论写作的若干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读者身份和思维习惯的不同,法律文书体系内的三段论论理,一般可以划分为“严格型”三段论和“非严格型”三段论。
“严格型”三段论,即需严格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模式进行论理。“严格型”三段论的读者主要是法官、行政复议机关、律师或其他法律从业者。因为法官的审判思维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所以法官更习惯于优先明确大前提,即相关法律规定,再确定小前提,即案件事实情况,最后得出结论。
“非严格型”三段论,即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小前提提前,无需严格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模式进行论理。“非严格型”三段论的读者主要是非法律从业者。因为作为大前提的法律依据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往往显得较为晦涩,而作为小前提的客观事实就容易理解得多,所以此时可以采用将小前提提前的“非严格型”三段论的方式,这样能让我们的法律文书更容易被读者理解,我们的法律观点也因此更容易被读者接受。
“严格型”三段论和“非严格型”三段论更多地是体现论理结构的区别,在具体写作时还是有通用的方法和技巧的。
大前提
确定大前提是对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进行评价的基础。一般来说,最为常用的大前提就是法律规定。例如,我们的观点是“因为小张已经成年,所以老张对小张的监护关系已终止”,那么我们的大前提就是《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除了法律规定外,在合同纠纷中,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可以作为广义的大前提来使用。
当然,某些时候,我们可能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为大前提,此时,已形成通识的法学理论也可以作为大前提使用。例如,我们的观点是“某街道对某餐厅作出的通知属于行政指导”,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属于行政指导,所以此时我们可以从行政法理论中寻找大前提,即“行政指导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说服、教育、劝告、建议、协商、示范、鼓励、政策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或以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为利益诱导促使其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的特征在于非强制性,即行政指导对相对人没有强制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服从是任意的、可选择的,是否服从行政指导、是否按照行政机关的意志做或不做某种行为取决于相对人自由意志的判断和选择,即使不服从行政指导也不会招致不利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时候,我们找到的大前提,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已形成通识的法律理论,往往会比较长,或逻辑层次不足够清晰,或有隐含前提,此时就需要我们进行大前提解读,或者对大前提进行适当删减,以便准确引导读者,让读者能够迅速抓住我们想表达的重点。例如前文提到的行政法理论对行政指导行为的界定,就属于典型的大前提过长,需要进行适当删减的情形。
再如: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问题,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条规定看似比较清楚,但如果我们的小前提事实和结论分别是“撤回行政许可的是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无需对相对人进行补偿”,我们就会发现这个事实很难直接归入大前提之中。此时我们就可以进行大前提解读,如可作解读为“进行补偿的主体是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这样解读后,我们的小前提就很容易归入,读者也更好理解和接受了。
除此之外,我们在写大前提时,还可以参考以下两种表述方式:
○直接引用
即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法理。直接引用时一般需进行大前提解读。参考句式:“《×××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法条原文)。’”
○间接引用
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法理进行适当删改。间接引用时可视情况省略大前提解读。参考句式:“根据《×××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删改后的法条)。”
小前提
如果说大前提部分的难点在于我们对法律规定、法学理论等的熟悉程度和法律检索能力,那么小前提部分的难点则在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梳理出能够归入大前提并准确得出结论的小前提事实。在小前提部分,可以把握以下二个原则:
○重点选取与大前提有关的关键事实
选择小前提的过程其实就是对大前提进行“归入”的过程,只有向读者呈现出“小前提完全符合大前提规定”,才能让读者接受“应当得出大前提所规定的结论”的观点,所以我们在选取事实时,重点应放在与大前提有关的关键事实上,避免因无关事实过多而淹没重点。
○关键事实要结合证据写出细节
选好关键事实后,我们还要结合证据材料,将关键事实的关键细节写到位,建立起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即要有“论”的过程,而不是直接“给”。
例如:还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例子,我们的观点是“因为小张已经成年,所以老张对小张的监护关系已终止”,大前提是《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们要如何在小前提中体现细节呢?
这时我们可以看一下证据,如果我们提交的证据是小张的身份证复印件,那我们可以体现的细节有“小张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小张出生于××年××月××日,已于××年××月××日成年”,这样我们就能够得出“老张对小张的监护关系已于××年××月××日终止”的结论了。
结论
在找准大前提和小前提后,得出大前提所规定的结论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所以,在得出结论部分,我们只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将结论进行再次明确,将我方观点进行再次强调,使得读者形成确信即可。
法律文书说服力不足?可能是三段论论理没用好!
作者:李豆豆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三段论论理,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是我们开展法律研究、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时最为常用的论理方式,准确使用三段论论理方式进行写作,可以帮助我们在同一话语体系里向读者陈述我方观点,进而使得我们的文书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