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大合唱》已过保护期?作者后人维权依据何在?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最近一段名为《年终奖》的视频在网络走红:《黄河大合唱》这首经典抗战歌曲的歌词被换成打油诗“年终奖,年终奖,我们在嚎叫,我们在嚎叫……”,表演者以夸张的表情和肢体动作全程“恶搞”,引得台下哄笑不断。

最近一段名为《年终奖》的视频在网络走红:《黄河大合唱》这首经典抗战歌曲的歌词被换成打油诗“年终奖,年终奖,我们在嚎叫,我们在嚎叫……”,表演者以夸张的表情和肢体动作全程“恶搞”,引得台下哄笑不断。
此视频一经发布便引起了网民的斥责,表示并不好笑,认为这么严肃的歌曲不能恶搞。《人民日报》更是发表评论痛批此种行为,称《黄河大合唱》中所歌唱的,是八路军东渡黄河、饮马太行抗击日寇的坚定决心,是全民族觉醒、同日寇抗战到底的不屈精神,是“民族之魂”“不朽之作”。为图搞笑而篡改这一反映民族救亡之声的代表作,显然是一种对历史的亵渎、对民族精神的挥霍。
此后《黄河大合唱》的曲作者冼星海之女冼妮娜、词作者光未然之子张安东分别公开发表声明,直言恶搞者“忘本”、“不可原谅”,称对经典文艺作品的改编、二次编排应当有底线,对于恶搞者,他们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恶搞《黄河大合唱》主要涉及侵犯歌曲作者的著作权,因此在IP圈引起了一定的关注。讨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其一,“恶搞”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i]
其二,《黄河大合唱》是否属于合作作品、歌曲音乐是否仍在保护期内?[ii]
与一般作品不同,这首歌曲分别由光未然作词、冼星海谱曲,包含了两个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歌词(文字作品)和音乐(音乐作品);两位作者目前均已去世,且曲作者冼星海已逝世六十余载,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作者生前及死后五十年。
那么问题来了:《黄河大合唱》应属于合作作品还是两个单独的作品?这首歌的音乐是否仍在保护期内?两位作者去世,歌曲的著作权应由谁来保护?恶搞行为具体而言是将这首“打油诗”替换光未然创作的歌词,并使用冼星海作曲的《黄河大合唱》的音乐来进行公开表演并传播,换句话说,恶搞者并未使用歌词[iii],在这种情况下,词作者光未然之子是否有权对他人“恶搞”音乐的行为进行维权?
鉴于《黄河大合唱》的著作权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拟从合作作品角度对上述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1、《黄河大合唱》是否属于合作作品?
我国立法对于合作作品的定义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由此可见,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
根据我国立法,认定合作作品的要件有二:其一是有合意,“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间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但这并非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联络,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创作过程中加入进来;也不必要求各自创作部分在同一时间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其二是有合作创作的事实,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对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每个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劳动,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和数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与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劳动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协调一致的。这里的共同创作行为并非要求合作者之间必须做同样形式的行为,也并非意味着合作者必须在创作上互相类似,在数量或质量上相当。
那么,《黄河大合唱》是否符合上述要件呢?
根据网上公开的历史资料,1938年11月武汉沦陷后,著名诗人光未然带领抗敌演剧三队,从陕西宜川县的壶口附近东渡黄河,转入吕梁山抗日根据地。途中目睹了黄河船夫们与狂风恶浪搏斗的情景,聆听了高亢、悠扬的船工号子。在次年1月抵达延安后,写出了《黄河》诗作,并在这年的除夕联欢会上朗诵了这部诗篇。冼星海听后非常兴奋,表示要为演剧队创作《黄河大合唱》。在延安一座简陋的土窑里,冼星海抱病连续写作六天,完成了这部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型声乐作品《黄河大合唱》。之后,在延安陕北公学大礼堂首演,引起巨大反响,很快传遍整个中国。
虽然上述资料未反映两位作者具体的创作过程,但是可以看出,《黄河大合唱》是光未然先写出了歌词(《黄河》诗作),冼星海再为之谱曲,歌词产生前,两位作者并没有意思联络。不过从冼星海的创作过程来看,其谱曲之前已明确表达了合作的意图并实际进行了创作。最终公演的事实又充分说明了词作者光未然对双方的合作创作欣然接受。因此,就《黄河大合唱》这部作品而言,光未然和冼星海之间已具备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和行为,该作品应当被认定为合作作品。
2、《黄河大合唱》音乐是否仍在保护期内?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黄河大合唱》系由光未然作词、冼星海谱曲,光未然先生的生卒为1913年11月01日-2002年01月28日,冼星海先生的生卒为1905年6月13日-1945年10月30日。由于《黄河大合唱》属于合作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应以前者的2002年为准,截止于2052年12月31日。
不过著作权还包括人身权,系与人身不可分割、不可转移的权利,可以获得永久性的保护。因此,《黄河大合唱》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合作作者去世,著作权由谁来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根据上述规定,《黄河大合唱》的著作权由冼星海之女、光未然之子保护问题不大。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条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仅限于“作者的继承人”。对此,有学者做了详细的解读:“对于自然人而言,其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换言之,曹雪芹的后人如果在今天起诉他人侵犯《红楼梦》的著作人身权(如修改权),是没有诉权的,因为其已经过了三代,不属于原作者继承人的范围。” [iv] 就光未然和冼星海而言,对于侵害其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其三代内的继承人都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此前笔者并没有关注到这一问题,但是细细想来,这样的解读非常有道理。虽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获得永久性的保护,但是如果这一权利可以子子孙孙永无止境地继承,在司法操作上是不现实的——毕竟,法官很难去查明某个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的祖上十八代真的是曹雪芹。
4、恶搞《黄河大合唱》音乐,词作者光未然之子是否有权进行维权?
《年终奖》恶搞行为,具体而言是将一首低俗的“打油诗”替换了光未然创作的歌词,并使用冼星海作曲的《黄河大合唱》的音乐来进行公开表演并传播,换言之,恶搞者并未使用歌词。因此有人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词作者光未然之子是否有权对他人恶搞音乐的行为进行维权?毕竟,光未然仅仅创作了歌词,而并非《黄河大合唱》中音乐作品的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在我国,合作作品分为可分割的作品以及不可分割的作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事实上存在两个层次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合作作品中可分割作品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每一位作者对合作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按上述逻辑,光未然和冼星海既对《黄河大合唱》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分别对词和音乐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即使恶搞的对象仅仅是《黄河大合唱》中的音乐部分,词作者后人也能以其对该合作作品整体享有的著作权提起侵权之诉。
[i] 锦胡同:《黄河大合唱》遭恶搞?—— 繁星之上,总会有一盏明灯照亮, 2018-01-30 载于微信号“知识产权那点事”;王涵:著作权vs.表达自由:恶搞《黄河大合唱》的侵权认定,2018-02-05 载于微信号“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ii] 张伟君:从“作品的结合”看恶搞《黄河大合唱》的法律规制,2018-02-01 载于微信号“IP控控”。
[iii] 同上。
[iv] 袁博:《如何保护老舍作品的著作人身权?》,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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