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吴某某系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某商铺的所有权人。2009年7月16日,阳某通过租赁方式在案涉商铺注册成立某手工坊,从事工艺美术品、手工制品零售。某手工坊的经营者阳某在多年前与张某某、吴某某解除了租赁协议。
2023年7月6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手工坊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报送报告而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仍登记为存续状态。
2023年9月26日,张某某、吴某某与任某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任某某承租案涉商铺。任某某随后在该商铺注册成立某咨询中心并开展经营活动。现某咨询中心以某手工坊未迁出案涉商铺的工商登记行为对其构成了妨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某手工坊迁出工商注册地址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2
裁判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某咨询中心作为合法承租人,有权请求某手工坊排除其对案涉房屋的占有障碍。某咨询中心基于《租房协议书》而享有案涉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有权行使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而某手工坊未将工商注册地址从涉案物业迁出的行为对某咨询中心的正常经营构成妨害,某咨询中心可以基于租赁权本身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某手工坊从涉案地址迁出系其应尽的后合同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某手工坊与出租人张某某、吴某某终止了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其理应将案涉商铺返还给张某某、吴某某,该种返还不仅是将商铺物理的状态返还,还应涤除其在该商铺的工商登记行为。
法院遂判决某手工坊从铜梁区某商铺迁出并赔偿某咨询中心经济损失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3
法官心语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助推“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提高资源高效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作用,我国逐渐放宽了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规则的充分性与市场退出机制的稀少性导致大量应注销而未注销的“僵尸企业”仍显示为存续状态,阻碍了市场秩序的良好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占有的妨害,既包括物理形态的妨害,如非法占用;也包括非物理形态的无形妨害,如占用工商注册地址、户口登记地址等。
本案中,某手工坊长期处于未经营状态,且工商行政部门已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即某手工坊属于“名存实亡”,但其继续占用该注册地址的行为阻碍了某咨询中心正常经营活动,遂判决某手工坊限期迁出案涉商铺的工商登记,依法支持占有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僵尸企业”应及时退市的裁判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民一庭
文字:唐德波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吴某某系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某商铺的所有权人。2009年7月16日,阳某通过租赁方式在案涉商铺注册成立某手工坊,从事工艺美术品、手工制品零售。某手工坊的经营者阳某在多年前与张某某、吴某某解除了租赁协议。
2023年7月6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手工坊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报送报告而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仍登记为存续状态。
2023年9月26日,张某某、吴某某与任某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任某某承租案涉商铺。任某某随后在该商铺注册成立某咨询中心并开展经营活动。现某咨询中心以某手工坊未迁出案涉商铺的工商登记行为对其构成了妨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某手工坊迁出工商注册地址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2
裁判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某咨询中心作为合法承租人,有权请求某手工坊排除其对案涉房屋的占有障碍。某咨询中心基于《租房协议书》而享有案涉商铺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有权行使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而某手工坊未将工商注册地址从涉案物业迁出的行为对某咨询中心的正常经营构成妨害,某咨询中心可以基于租赁权本身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某手工坊从涉案地址迁出系其应尽的后合同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某手工坊与出租人张某某、吴某某终止了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其理应将案涉商铺返还给张某某、吴某某,该种返还不仅是将商铺物理的状态返还,还应涤除其在该商铺的工商登记行为。
法院遂判决某手工坊从铜梁区某商铺迁出并赔偿某咨询中心经济损失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3
法官心语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助推“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提高资源高效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作用,我国逐渐放宽了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规则的充分性与市场退出机制的稀少性导致大量应注销而未注销的“僵尸企业”仍显示为存续状态,阻碍了市场秩序的良好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占有的妨害,既包括物理形态的妨害,如非法占用;也包括非物理形态的无形妨害,如占用工商注册地址、户口登记地址等。
本案中,某手工坊长期处于未经营状态,且工商行政部门已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即某手工坊属于“名存实亡”,但其继续占用该注册地址的行为阻碍了某咨询中心正常经营活动,遂判决某手工坊限期迁出案涉商铺的工商登记,依法支持占有权人的妨害排除请求权。本案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僵尸企业”应及时退市的裁判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民一庭
文字:唐德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