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家院门前装摄像头被毁索赔 判决驳回!

来源:奇台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引言: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加强监管或留存证据,现实生活中,人们大多选择自己的院落或可控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或影像录存。

引言: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加强监管或留存证据,现实生活中,人们大多选择自己的院落或可控区域安装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或影像录存。而近日,奇台县人民法院老奇台人民法庭审理了一件为了“看好”别人的财产,将摄像头私自安装到他人农村房子门前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刘小倩、张大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奇台县七户乡某村傍山而居。前些年种着十几亩地,养几头猪,喂几只羊,听着鸡叫,赏着山花,喝着泉水,日子过得倒也惬意。可近些年社会进步,乡村越来越美丽,比比亲戚、看看邻居,自己的腰包可就有了差距。一合计,二人决定借钱在房子前面兴建圈舍,想在生猪繁育、养殖上打个翻身仗。于是自2020年起开始借钱投资,直至2024年8月,仅向王大利个人先后借款就高达100多万元。期间二夫妻虽努力打拼,可整体猪肉行情不稳,饲养成本较高,欠王大利的大部分本息仍未清偿。王大利多年本息收回寥寥,担心血本无归。基于自己又不能天天在二人家守着猪的饲养和出售,于2025年1月某天,找了个人帮忙,在刘小倩家院墙旁边装料的大棚上安装一个监控摄像头。没过多久,刘小倩走出院子,发现正对着其出大门口处多了一个摄像头,气不打一处来,拿了个棍子将摄像头捣落在地。后刘小倩找到王大利家中,王大利报警后,经奇台县七户派出所调解无果。王大利以其监控摄像头丢失遭受500元财产损失为由,诉至奇台县人民法院老奇台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系基于信任给予二被告资金支持,用于发展养殖业,但双方应当相互体恤和理解,更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民事行为。经实地查看,原告所安装监控设备系紧邻被告一家生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原告在被告紧邻的生活、养殖区安装监控设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利,被告刘小倩使用自力救济排除可能存在的侵害,并无不妥。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其摄像头财产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公民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当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安装摄像头时,需选择合适位置,避免对准他人大门、窗户等可能暴露私人行踪或私密空间的位置,还需考虑民法典中相邻权的有关规定。若确有安装摄像头的必要,应在合理限度内进行,并注意避免拍摄、窥视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不得侵扰他人私生活安宁,更不能将拍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安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
本案原告王大利为了监控被告刘小倩、张大成家经营状况,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被告家门口私自安装摄像头,虽然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该摄像头并未开启,但可能侵犯被告家人私生活安宁,客观上在他人家财物上安装摄像头,实施了相应侵权行为。且本案被告家门口系农村道路,有村民下地务农往来,也属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王大利不负有对该场所安全防范义务,所以不得安装。本院驳回了王大利的诉讼请求,以判决否定了其不法行为。刘小倩、张大成基于借款事实也在庭外与王大利重新达成了还款协议(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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