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胡某等健康权纠纷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基本案情 吴某与胡某、王某1、王某2、关某1为同校学生(均为未成年人),某日,吴某及所在班级的部分学生与王某1及其所在班级的部分学生因舞蹈室使用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自行散去。

01、基本案情
吴某与胡某、王某1、王某2、关某1为同校学生(均为未成年人),某日,吴某及所在班级的部分学生与王某1及其所在班级的部分学生因舞蹈室使用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自行散去。
当晚,胡某与关某1到王某1所在寝室闲谈,王某1说起当天下午其与吴某冲突的事情;关某1让王某1将吴某找来,王某1和王某2将吴某领到其寝室。
期间,胡某与吴某因有其他琐事而发生争执,王某1与王某2退出寝室在门外停留。胡某先动手打吴某,吴某还手,而关舒涵因帮助胡某也与吴某进行撕打。
之后,王某2与王某1先后返回寝室。在撕打过程中,当吴某手拿塑料凳轮到王某2头部后,王某2和王某1也参与到对吴某的殴打之中。在校老师发现打架后,立即阻止。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胡某、王某1、王某2、关某1未住院治疗。
02、法院审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关某1、王某1、王某2同为在校学生,本应努力学习、互帮互助。但是因为双方在学习和生活中的琐事而发生争执,遇事不能冷静处理,进而引起矛盾,最终造成吴某受伤住院的后果。
结合庭审调查以及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卷宗查清的事实,根据损害的后果及过错程度,酌定由吴某承担20%的责任,由胡某、关某1、王某1、王某24人共同承担80%的责任。
遂判处:
一、胡某、关某1、王某1、王某2共同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费用合计XXX元。
二、上述四被告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张某、赵某、王某3、关某2)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规定实际是由监护人的身份及法定职责所决定,绝大多数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血缘等十分密切的关系,作为监护人,有责任有义务通过教育、管理,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告知什么事情是允许的,什么事情是禁止的,以此减少、避免被监护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同时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进行才艺表演、自行创作或者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个人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规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情况下,先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再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较为妥当,同时也有利于被监护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改正。
03、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