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手机口”诈骗 莫当电诈“工具人”

来源: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添加快手视频上的客服QQ账号,对方要求其先用一部手机和客服(诈骗团伙)进行QQ语音通话,再用另一部手机拨打客服提供的被诈骗对象电话号码,电话接通后刘某某不用说话,由客服通过QQ语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添加快手视频上的客服QQ账号,对方要求其先用一部手机和客服(诈骗团伙)进行QQ语音通话,再用另一部手机拨打客服提供的被诈骗对象电话号码,电话接通后刘某某不用说话,由客服通过QQ语音免提与被害人进行聊天,聊天结束或被害人添加客服聊天方式之后,由刘某某挂断电话。刘某某每拨打一小时电话可以获得80元至100元的佣金。刘某某共帮助诈骗团伙拨打诈骗电话700余次,获利5500元,致使五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29.3939万元。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积极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5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手机口”诈骗犯罪套路,即利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诈骗分子联通,另一部手机用来拨打被害人电话,然后由诈骗分子与被害人直接通话,搭建语音中转桥梁,以此掩饰诈骗电话的真实归属地,骗取被害人钱财更具隐蔽性。诈骗分子通常将“手机口”业务包装成“高薪兼职”,个别群众在轻松赚快钱的诱惑下,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沦为电诈犯罪的“帮凶”,以诈骗罪帮助犯论处。在此提示广大群众,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呼转设备,批量拨打诈骗电话,无论是否获得报酬,都涉嫌违法犯罪,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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