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足以毁天灭地的发明专利申请,竟被国知局无情地驳回,还闹到了日理万机的最高院,且让我们从最高院发布的专利行政案件审判指导案例中来一窥究竟。
首先扒一扒这个专利申请的历史
案件详情
2010年4月15日,一项名称为“磁悬浮磁能动力机”的发明专利申请被提交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1年3月11日,国知局针对该专利申请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了“权利要求4、5、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细思极恐(专利代理师或工程师们对此应该很熟悉,典型的形式缺陷条款,基本上都是稍作修改即可授权的缺陷);
2011年8月2日,专利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的修改和意见陈述交到了国知局;
2012年1月11日,国知局针对该专利申请发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了“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到这里,极少出现的“实用性”出现了);
2012年3月23日,专利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了第二次意见陈述;
2012年6月5日,国知局针对该专利申请发出了驳回决定通知书。
此后,就是复审、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结果无需多说,不再赘述。专利申请人不服行政诉讼二审的结果,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接下来,且看最高院如何处理
首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询问了当事人,之后对本次再审申请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专利申请人认为本专利申请的复审审查决定认为本专利申请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的认定错误,不符合“磁极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客观事实,本申请的能量来源包括脉冲能量、飞轮能量、惯性能量和磁场斥力差力,是以磁能为主要能量。(到这里,也就基本上可以了解,这个专利申请中的能量来源,主要是磁能。嗯,是的,可以确定,这又是一个以磁能为动力的永动机。)
最高院认为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实用性,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要求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所申请的主题必须具有产业中被制造或者使用的可能性,且应当具有再现性。
但是依据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是要在磁悬浮磁能动力机只有少量用于维持飞轮转动的直流电输入的情况下,通过动力机特定的结构得到“磁能”,满足300°空间不消耗电能,实现连续运转的技术效果。
由于离开永磁体磁场之时与进入永磁体磁场之时相比而言无法获得更多能量,因此在运转的设备还存在能量消耗的情况下,本申请在少量的动能输入,不可能通过磁场内部产生的磁力得到一个大于输入的输出能量,违反了能量守恒定律。
因此,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仅仅是一种设想或者说是一种结果,依靠所谓的“磁能”实现不间断的连续运转的技术方案是不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的。……
没错,最高院一本正经的论述了该专利申请中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的现象,论述了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违背基本自然规律,不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的可能性,不具备实用性。
永动机的问题不需要多说什么了,在已知自然科学的体系下,是中学生都可以做出判断的装置。
专利法中关于对实用性要求,出现在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此做出了具体的原则和基准,其中指出了“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表明了如果不具备实用性的基础,则无论对方案进行何种解释,都不足以弥补其实质性的缺陷。
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技术方案,通常不会涉及到实用性的缺陷。但是过于前瞻性的方案,或者说依托于脱离了实际的理论的方案则可能会面临实用性的问题。
从最高院看永动机的实用性
作者:专利部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一项足以毁天灭地的发明专利申请,竟被国知局无情地驳回,还闹到了日理万机的最高院,且让我们从最高院发布的专利行政案件审判指导案例中来一窥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