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西安迎来了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最艰难的时刻,实施了全城管控。自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我国武汉市爆发并于各省迅速蔓延,截至今日,国内疫情迅速得到了控制,但由于国外疫情的扩散,输入病例时刻威胁着国内的安全,西安市近期出现了疫情反弹,连续发现确诊病例。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陕西省和西安市政府前期陆续出台了多项举措,如进行了两轮全民核酸检测、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办公及营业场所、划定了几处严格管控区、乘火车飞机离开陕西需要开具离陕证明、限制离开等措施,但都未阻挡疫情的传播,每天报告的新冠病例仍在节节攀升。为此,西安市政府于2021年12月22日晚间发布通告,宣布对全市小区(村)、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
近期,网络上不时可见报道因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被行政拘留甚至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事件。如:交大一村女子与保安冲突被拘留10天;台州返乡人员未按规定隔离被行政拘留;河南沈丘县4名人员从西安返回,核酸检测为阳性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网络评论区也不时传来不同的声音,对当前的防控措施提出质疑,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试着从法律角度对本次管控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加以分析,供大家参考。
限制人员流动和出入小区(村)的
防控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分析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据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因此,疫情在前,陕西省政府可以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出台限制人员流动和出入小区(村)的措施是具有合法性的。
我市本次疫情来势凶猛,阳性病例节节攀升,已发生社区传播,并已向东莞、河南等地蔓延,如不采取更严厉的管控措施,不仅会危及本市本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会危害到其他省份人民的安全。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市市民以及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面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政府决定西安市采取限制人员流动和出入小区(村)、房等防控措施亦具有正当性。
限制人员流动和出入小区(村)的
防控措施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界限分析
疫情在前,理应“特殊时期特殊对待”,限制人员流动和出入小区(村)这一疫情防控特殊手段,从其形式来看,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这些做法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有什么区别呢? 防控疫情限制人员流动和出入小区(村)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界限,就在于该防疫措施的决定、落实与实施一系列行为是否有法可依、依法而行。
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受到绝对保护的,这就要求我们政府以及工作人员在防疫工作开展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合法的行为。
限制人员流动和出入小区(村)的防控措施得到高效实施需要相关防控机构与普通公民的高度配合与遵守,公民需要让渡部分人身自由权利以利于疫情防控。
限制人员流动和出入村庄(小区、房屋)措施系符合疫情发展形势的决定,但该项决定的实施与推行应由全体公民与相关防疫部门的配合实施才能更加有效的发挥其作用。
首先,就相关防控机构而言,相关防疫部门、小区保安等防控管理人员在限制人员流动和出入小区(村)措施的实行与落实中,首先应当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国家政府部门的安排和调配,不得私自施行法律授权以外的防疫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且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响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其次,相关防疫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应当注重防疫手段的合理性以及防疫程序的正当性。
其次,就公民而言,作为公民,人身自由系我国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力,其固然重要,但在当下特殊情况下,该个人权利理应在法律框架下做作出让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根据妨碍程度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场严峻斗争,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必须筑牢“责任防线”,疫情防控是当下亿万人民共同的任务与责任。作为个体而言,我们的人身自由在疫情防控期间被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是暂时的,是为了以后我们有更大的自由,也是为了更多人在之后获得更大的自由。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政府机构也应该依法防控,在防控疫情发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病毒无情,人间有爱;勇毅笃定,战无不胜。疫情面前,我们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也是一个责任共同体,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应与疫情防控的程度要求相一致。各小区若自行提高隔离条件、延长隔离时间或改变隔离方式,就涉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了。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首先就是要依法行政,无论出发点多好,目的多崇高,行政行为都应该在法律约束之下。
最后,祝愿西安这座英雄的城市能够早日走出阴霾!祝愿我们能够早日战胜疫情!自由地生活!自由地去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
西安市限制居民外出的防控政策合法性和正当性法律分析
作者:程伟 谌晓妤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今天是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西安迎来了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最艰难的时刻,实施了全城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