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在专利相关工作中,解释权利要求可谓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审查程序中需要解释权利要求,无效程序中需要解释权利要求,侵权程序中也需要解释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往往决定了一件案件的走向,但是这样一个经常而又重要的工作,目前并没有一个可行的标准,这就使得在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各方往往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解释,各持己词,争执不下。
一、从笔者碰到的一个案子谈起
笔者的这篇文章,还要从笔者早期曾经做过一个案子谈起,这个案子使笔者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了一个概念性的认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但是解释不当就变成了对权利要求的限制,从而造成不利后果。
在该案中涉案专利是一种装饰板,权1中限定该装饰板包括基材、固定在基材底部、顶部的下薄板、上薄板,基材的四周有防水包层,防水包层的宽度大于基材四边的宽度并在上薄板和下薄板上均折有包边。权2中限定上薄板和下薄板的朝外面都加工有图案花纹。在该案的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当事人在介绍涉案专利时,强调其技术发明点在于采用包边结构从而基材上下可以采用上薄板、下薄板封闭,而这种薄板本身可以加工出好看的立体花纹,而立体花纹确实在说明书附图中有体现。之后笔者在诉讼过程中结合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了解释,认为上、下薄板因为能够加工立体的图案花纹而与对比文件中的塑料膜一类的软质材料不同,法官则认为权利要求中并未对图案花纹的具体形式进行限定,这一解释构成了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制,从而不能接受。最终这一案件维持了无效决定,这是笔者第一次切身体会到利用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性。
二、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高院)判决看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解释才会被接受?这可以从高院的判决中找到一些方向,例如2017年审结的李珵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案,就提出在利用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该做出符合发明目的的理解。该案历经复审委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全部无效、一审维持到二审撤销,最后改判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对该案具体分析,以期找到一些启示。
该案涉及发明名称为“印刷电路板的铜锡置换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共9项,其中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印刷电路板的铜锡置换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提供一印刷电路板,它具有数个铜接点;
(b)提供一第一槽体,它装设有数根喷水管,并有一化学锡药液自所述喷水管内流出,而形成一喷水管式水幕,且所述印刷电路板被放置于所述第一槽体中;
(c)装设数根排水管,它们位于所述第一槽体下方,用以排出所述药液;
(d)提供一第二槽体,用以从所述排水管接纳所述药液;以及
(e)提供一第一泵,它用以将所述化学锡药液由所述第二槽体抽送至所述第一槽体,且于所述第一槽体内形成一液位差,而所述数根排水管于排出所述药液同时,在所述第一槽体的两侧形成一侧边液位,且与所述喷水管的一中央液位形成所述液位差,并从所述喷水管流出至所述印刷电路板上,以使所述铜接点得以被置换成一锡接点。”
第三人安美特(中国)化学有限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是一种应用于制造印刷电路板的连续式反应方法和装置,该方法包括第(3)步:喷洒“水性锡盐溶液”,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在该步骤中会发生“铜锡替换”。
本案中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a)是否为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一个关键点,复审委认为,印刷电路板上必然存在“铜接点”,从而步骤(a)被公开不能构成区别。
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在适用“三步法”的过程中,应当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以及现有技术作出正确的理解和认定。在理解发明(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不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孤立的解读,而应当结合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出符合发明目的的理解和认定。
据此高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在焊接作业前,需要对印刷电路板上的铜进行“铜锡替换”以方便焊接,显然此处的铜指的是印刷电路板和需要焊接的电子元件之间的“铜接点”,对比文件1中第(3)步进行铜锡替换的位置是在多层印刷电路板的两个内层之间,所以此“铜”非彼“铜”,并结合两件专利中对铜锡替换步骤、花费的时间等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a)也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和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中,高院做出决定的基础是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铜节点”根据其发明目的解释成了用于和电子元件焊接的“铜节点”,通过这个案子,高院也在说明书及附图如何解释权利要求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指引。实际操作中,如果在无效程序中作为专利权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尝试使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内容作出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以期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当然任何规定或原则都是双面的,这种解释原则在无效程序中可以使得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得以维持有效,但在侵权程序中就可能构成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制,例如在侵权程序中如果作为被诉侵权方,可以尝试对涉案专利进行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以期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限缩,从而将涉嫌侵权产品排除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
解释权利要求or限制权利要求?
作者:李贺香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