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即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 100 万元,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 150 万元且已到期,甲公司却不向丙公司催款,导致乙公司的货款难以收回,此时乙公司就可以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公司要求偿还货款。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不是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
针对消极行为: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区别于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债务人积极处分财产的行为。
目的是保全债权: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这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不同,请求权通常是在债务到期后行使。
二、成立要件
1、债权合法且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必须合法、有效且到期。不过,根据《民法典》第536 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若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也可提前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表现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致使其财产减少,进而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3、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代位权行使的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权利。
三、行使方式
债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管辖法院为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法律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若法院确认代位权成立,债权人有权从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
2、对债务人的效力:一旦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不能就其被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但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而应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但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而应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总之,代位权制度的建立,对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代位权
作者:王光华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代位权,即债权人代位权,是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