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的评价需要基于证据。中国专利审查针对创造性采用“三步法”进行审查,即先从证据中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区别技术特征的效果和所解决的问题,最后判断结合启示。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本身已经给出了对于技术特征的解读,成为一种隐含证据。
一、案例引出
该案例涉及一个发明专利的无效及后续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涉案发明的名称为高压电蓄热供暖装置,其权利要求对改供暖装置的组成进行了限定,组成部件均为高压部件。
无效阶段的主要证据包括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73535Y的实用新型专利)和附件4(外文期刊及译文)。
二、无效决定
26729号无效决定中认定,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附件1未明确记载电源为高压电源、控制电源开关的电源控制器为高压电源控制器,电发热体为高压发热体,电发热体连接高压电网电源;在高温蓄热体单元内均匀分布有与高压电网电源相连接的高压电发热体;高温蓄热体单元与高温供暖热交换器之间设有一封闭的高温热空气循环通道,在高温热空气循环通道内还设置有一驱动高温热空气循环的变频风机。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大面积供暖的需求。就此,附件4涉及空气供暖设备,给出了将高压电直接应用于空气供热设备以满足大负荷供暖需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满足大面积供暖需求时,能够容易地想到将附件4公开的技术手段应用于附件1中,采用高压电源为电蓄热供暖装置供电,提供高温空气,由此选择耐高温部件,选择相应的高压电源控制器控制高压电源开关、采用高压电发热丝,并将高压电发热体与高压电网电源相连接,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主要基于上述理由,复审委作出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三、一审及二审判决
专利权人对无效决定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审。北京知产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无效决定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专利权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以及26729号无效决定,并认定附件4未公开用高压电网直接供电蓄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和附件4公开内容基础上需要结合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四、证据分析
在综合仔细分析了各个证据内容后,笔者认为附件4已经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发明点“用高压电网直接供电蓄热”:
一方面,在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如说明书[0002]段):“近期以来,国内外陆续提出了利用夜间电网低谷电进行储热的供暖方式,即较好地解决环保问题又降低了采暖成本,受到了市场的欢迎。但是,这种电储能方式需要低压电源变压器供电,如果供暖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目前低谷电储能的电源变压器容量是无法满足实际的要求的。综上所述,市场急需一种能取代燃煤锅炉,节能环保且能满足大面积供暖的装置”。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低压电源变压器供电”的供暖面积上限是“1万平米”。
进一步地,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如说明书[0021]段):“为保证住宅小区供暖温度,依据国家节能住宅每平方米45W规范设定:高压电蓄热供暖装置总功率16000kw,……”。
从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供暖所需功率为45W/平米。
结合涉案专利[0002]段和[0021]段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低压电源变压器供电”的供暖功率上限为“低压电源变压器供电”供暖面积上限与每平米供暖所需功率的乘积,即,10000平米×45W/平米=450kw。由此,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高压电蓄热供暖装置总功率大于450kw时采用的必然不是“低压电源变压器供电”,而是“高压电网直接供电”。
因此,在附件4公开了使用10KV高压的空气供热设备功率为4MW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附件4中的空气供热设备为“高压电直接供电”。二审判决对于附件4公开内容认定存在瑕疵,在此认定基础上可能导致对于涉案专利创造性认定错误。
基于上述分析,针对二审判决“附件4未明确排除将高压转换为低压进行空气加热的情形以及附件4公开的仅为技术设想”的观点,笔者从本专利记载的内容着手结合附件4本身公开的内容,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认知水平的角度上,通过严谨的逻辑分析,详细阐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附件4中的空气供热设备为“高压电直接供电”的理由,并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五、结语
在对专利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首先应充分了解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环境和背景。在使用证据对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评价时,结合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环境和背景,可能会发现其实专利本身已经给出了对于技术特征的解读,为证据结合提供帮助。
后记
本案提起再审申请后,未经过听证程序,最高院仅通过书面审理便作出提审裁定。目前本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将于近期择日开庭。
证据可能就在你身边
作者:金旭鹏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创造性的评价需要基于证据。中国专利审查针对创造性采用“三步法”进行审查,即先从证据中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区别技术特征的效果和所解决的问题,最后判断结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