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季“甜蜜陷阱”:当“神仙工作”遇上糊涂签约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文章摘要
七月的风裹挟着毕业的喜悦和迷茫,涌向各大招聘会和招聘App。对于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来说,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是眼下最迫切的事。

七月的风裹挟着毕业的喜悦和迷茫,涌向各大招聘会和招聘App。对于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来说,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是眼下最迫切的事。然而,求职海洋里看似充满机遇却也潜藏暗礁,其中最容易让人“触礁”的,便是合同签订这一环。很多应届毕业生急于求成,在面对五花八门的合同时,往往匆匆落笔签字,殊不知这一签,可能就掉进了精心设计的陷阱里。
“顺利”签约背后实藏猫腻
应届毕业生小张,拿着刚到手的毕业证,手指在招聘App上飞快滑动。屏幕上跳出招聘启事“健身教练学徒,辅助教练工作+免费学技能,首月纯培训期底薪3000元,转正后3500元起+提成,月休4天包住宿,员工免费健身”,这不就是为健身狂热爱好者量身定做的“神仙工作”吗?小张心动不已,赶紧投递了简历,并添加了招聘经理的微信。面试当天,小张看着窗明几净的健身房,想象自己指导会员锻炼的帅气模样,当场就在一份协议上签了字。他压根没细看,这份协议里连“劳动合同”四个字都没有出现。
认真工作却遭遇讨薪难
9月入职后,小张每天准时打卡,跟着教练接受培训、拍健身视频、外出拓客,完成各种工作任务。可眼看10月都快结束了,3000元底薪连影子都没有见着。催问时,面试经理却回复,需要先考证,5门课300块,公司内部系统就能考,证到马上就发工资。小张考完试查询到成绩后,询问经理何时发放证书,却被告知到时会一起发,可这一等就没了下文。后来小张才知道,这个所谓的证书并不具有国家认可性,属于公司自制内部证书。
更糟糕的是,10月底,小张突然被通知到另一个区的门店上班,通勤时间直接翻倍。11月中旬,因公司一直未支付约定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未发放教练资质证书等,小张与公司进行沟通,经理表示,他们提供的是培训服务,还得向小张追要培训费用呢,莫名其妙下小张就被公司直接开除。直到这时,小张才发现就职时签订的协议里,既没写明工资发放标准,也没提及社保缴纳义务——这哪里是劳动合同啊!
协议名称为“签约协议”,而非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小张如果参与公司为其安排的健身教练工作,收入需要和公司按照8:2比例分配,如果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将按照市场价承担健身教练的培训费用1万余元。
依法调解促案结事了
抱着一肚子委屈,小张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而公司也起诉小张,要求小张承担违约责任。承办法官发现,像小张这样的应届生,被“高薪学徒”的噱头吸引来的不是个例。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案情。考虑到一揽子解决纠纷,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培训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调解室里,法官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逐条解释,“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就得签劳动合同、发工资、缴社保,这是法定责任。”经过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走出法院时,小张懊恼地说:“要是当初多看几眼合同就好了!”
法官提醒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误将培训协议当成了劳动合同,导致自己在权益保障上陷入被动。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尤其是即将步入职场的大学生们:
合同签订要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主体、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最晚不能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用人单位拖延、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引起重视。
合同性质要辨明。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包含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上述核心要素是否完备以及具体表达方式,甄别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主体是否一致、工作地点是否明确等,避免因用人单位在书面协议内容上玩文字游戏产生法律关系争议,使劳动者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
“霸王”“空白”条款要拒绝。入职前要注意防范并能及时识别合同文本中的“霸王条款”,例如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等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此外,劳动者还应注意防范“空白”合同,确保合同中所有条款、日期等信息都明确、具体,不留空白,避免用人单位后续在劳动合同中自行填写信息。
毕业季求职忙,千万别让急着找工作的心态变成被套路的“软肋”。审慎对待合同内容,谨慎签订书面合同,提高证据留存意识,才能让职场第一步走得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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