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热点案例
绩效考核不合格, 调岗不从遭开除! ZX证券被判赔偿员工180万
周某于2012年入职ZX证券,担任研究部高级经理,工资标准为55000元/月。ZX证券主张周某2018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因此将其调整至营业部。对此,周某不认可。ZX证券以周某拒绝到岗的行为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关系继而拒绝支付2016年、2017年“忠诚奖”和2018年年度绩效奖金。
新闻来源:每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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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不应当单凭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来认定。本案中,ZX证券上诉主张对周某调岗的原因是周某2018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但ZX证券并未提交公司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具体评分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其提交的周某2018年度《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其中研究员考核分数、模拟组合收益得分、常规工作报告得分均无依据和制度来源。且周某亦明确表示不予认可该项考核结果。ZX证券提交的《同岗位员工工作对比》仅能证明员工之间的工作能力存在差异,亦不能证明周某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
因此ZX证券公司的调岗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其不合理调岗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拒绝接受安排到岗工作的,不构成对单位规章制度的违反,劳动者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根据《ZX证券绩效考核制度》和ZX证券年度报告,ZX证券存在向员工发放忠诚奖的相关制度。结合周某提交的其与ZX证券相关领导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各方就忠诚奖进行了多次协商,可以推定ZX证券与周某存在关于忠诚奖的约定,且周某享有获得忠诚奖金的权利。此外,本案中忠诚奖金应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欠发的工资。
男子入职3天索赔14万,“职业碰瓷”被罚5万元
2018年9月3日,康某入职某家具厂。2018年12月6日,康某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家具厂主张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职业碰瓷”。经司法鉴定,康某持有的《计件工资确认书》中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某(系家具厂负责人)”的形成时间,先于《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工作成果等内容。自2013年以来,康某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涉及9个用人单位。
新闻来源:光明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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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康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出于“碰瓷”谋利,无论是从《劳动合同法》还是《民法典》来看都不具备真实意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就其篡改重要证据这一行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妨碍诉讼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来引导劳动者诚信诉讼。
员工为女儿结婚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被辞退
徐X连于2015年5月进入上海CL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岗位。2019年4月24日,徐X连以女儿结婚为由向CL公司提交请假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5月7日的请假单后,当日离开公司。
2019年4月25日CL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徐X连,因请假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公司不予批准。2019年5月6日CL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徐X连,其旷工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希望其务必于2019年5月7日到公司面谈。2019年5月8日徐X连至CL公司上班,公司以其旷工行为达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新闻来源:劳动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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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尽管职工请假都需单位审核批准,但是对于不同的假期种类单位的批准权限也不一样。对于请病假、丧假等,用人单位只有形式上的审核权,只要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了合法的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就应当批准。对于请婚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原则上只要符合条件的职工履行了合法的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也有安排的义务,但是双方可以协商合理的休假时间。对于请事假,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准假,但是如果员工确有正当的请假理由,用人单位也应当予以批准或按事假处理。
另一方面,职工对于工作有勤勉的义务,同时作为一个自然人、公民也有其他义务需要履行。当两者在时间安排上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应当统筹兼顾,作出合理安排。本案中,劳动者因子女结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本案中,员工因女儿结婚而请休事假,虽系合理事由,但并非其法定义务。且CL公司对于未予批准徐X连请假之原由,已予以说明。从徐X连2019年4月24日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之事实、其有关2019年5月8日“等得烦了就走了”之自述看,徐X连不服从CL公司用工管理之行为明显。再结合徐X连所述的其女儿办婚礼之时间,徐X连在CL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年5月8日到CL公司后又再次离开之行为,确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CL公司主张徐X连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
因此,CL公司据此解除徐X连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男子入职3天索赔14万,“职业碰瓷”被罚5万元
作者:梁辉 邱鑫锐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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