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合法合法?对末位员工可以调岗降薪!

来源:劳动法先生

文章摘要
案件摘要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

案件摘要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背景
1996年11月4日,戴为军于入职公司。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 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约定戴为军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为军的工作岗位,戴为军接受公司所给予职务调整和变动等。
2015年11月18日,公司对季度奖考绩排名最后10 %员工予以降职处理。戴为军排名第43位,共47人,戴为军为倒数第5名。
2016年1月4日,公司对戴为军作出人事通知,将其职务由课长调整为班长,职务工资由1500元调整至700元。
员工主张
戴为军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1741.5元,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435元。
法院判决
关于工资差额
戴为军认为其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却以末位淘汰为由将其调岗、降薪。
(1)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戴为军的工作岗位。对戴为军是否符合课长职务的末位淘汰应属公司企业管理自主权范围。
(2)现戴为军对公司的考绩汇总表不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3)此外,公司对戴为军的降职降薪从2016年2月起执行,实际已履行数月,在此期间戴为军并未提出异议,而公司也增加了戴为军的奖金部分,应当认定戴为军与公司双方已经就职务调整、减少职务工资、增加奖金事宜达成合意。
故戴为军要求公司支付职务工资差额,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释法
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劳动者排名末位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故用人单位根据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但在除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之外,末位淘汰制并非当然违法。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戴为军调岗前担任的职务为公司包装股课长,该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质,要求劳动者具备更优秀、全面的职业技能。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安排相对更为优秀的劳动者担任该职务既符合用人单位对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亦能较大程度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故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以支持。本案公司与戴为军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原告的工作岗位。
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对戴为军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调岗后戴为军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戴为军对本次调岗的认可。
综上,公司调岗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合法。
案号:(2017)苏05民终45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 总第2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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