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新规五一起实施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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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电子烟成为年轻人,甚至是未成年人中的一种“潮流”,但是,吸烟有害健康,电子烟也不例外。

导读
近年来,电子烟成为年轻人,甚至是未成年人中的一种“潮流”,但是,吸烟有害健康,电子烟也不例外。为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近期出台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本文择选部分内容与大家分享。
一、《电子烟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电子烟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监管主体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监管对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即尼古丁)及其他新型烟草制品均纳入了监管范围。
3、六项监管措施
(1)对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生产企业应当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零售企业应当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2)生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须经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建立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4)实行销售渠道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5)零售主体不得专卖某一品牌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6)对运输、寄递和携带进行监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4、五大禁止行为
(1)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2)禁止举办电子烟产品的展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3)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4)禁止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5)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5、四项强制规定
(1)应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2)应使用注册商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3)应符合包装标识和警语规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4)应符合烟草广告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二、《电子烟》国家标准
2022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 41700-2022《电子烟》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技术机构制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标准》为企业设定了5个月的过渡期,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
2、《标准》明确了电子烟、雾化物、烟弹等11个相关术语及定义。
3、禁止水果等调味电子烟,只允许“烟草”一种口味。《标准》4.1.3.1规定,雾化物不应对未成年人产生诱导性,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
4、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不能销售,“草本”“零尼”等宣称健康无害的电子烟不得进入市场。《标准》4.1.3.2规定,雾化物应含有烟碱。
5、不能使用合成烟碱。《标准》4.2.2.1.1规定, 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质量分数。
6、《标准》列出101种可作添加剂的白名单,允许加入甜味剂和凉味剂。《标准》附录A《雾化物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最大使用量》
《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的出台,标志电子烟行业进入“有法可管,有标可依”的时代。接下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引导电子烟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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