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案解纷到行业治理的“多赢”破局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类案件往往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民生关联度高,可以说是审判工作中的“硬骨头”。这类案件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稳定,关系到农民工薪资保障等民生底线。

建设工程类案件往往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民生关联度高,可以说是审判工作中的“硬骨头”。这类案件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稳定,关系到农民工薪资保障等民生底线。如何在建设工程案件办理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新区法院循正学堂围绕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召开专题研讨,孙肖法官结合司法实践,分享了在妥善化解个案矛盾的同时,探索助力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的经验做法。
案件矛盾:“履约程序”遇上“急切维权”
原告施工方因资金压力,在未按合同约定完整提交结算资料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原告核心诉求在于快速回笼资金,避免因发包人 “拖延结算”导致债权悬空,甚至不惜以诉讼保全冻结对方资产。而被告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审核期,原告未完成资料提交义务,应先自行结算而非启动司法程序,若支持不结算就直接诉讼将打乱企业资金计划,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一边是亟待保护的民生权益与企业生存危机,另一边是应当坚守的合同效力与市场交易秩序,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如何在保障施工方合法债权的同时,避免司法过度介入市场自治领域?如何维护契约精神,防止机械司法激化双方矛盾?
方案抉择:在多种方案的权衡中寻找利益平衡点
面对复杂的案情,我梳理出三种处理方案,并评估了各自利弊:
01、直接启动鉴定程序
虽能快速回应原告诉求,但可能鼓励重诉讼轻履约,导致施工方忽视结算资料完整性义务,甚至引发行业内“以诉逼结”的连锁反应。
02、先给予自行结算期再鉴定
看似平衡双方利益,实则过早介入未形成争议的结算环节。实践中,施工方可能出于诉讼策略分批提交资料,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消耗大量司法资源,更可能使法院陷入“代行结算职能”的被动局面。
03、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看似符合“谁主张谁举证”,但原告需承担高额诉讼费,可能导致其对法院工作产生负面评价。
经综合考量,并提交法官会议分析研判,我结合起诉条件和各种处理方案的利弊分析,加大释明力度,最终督促原告回归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既可以遏制“重诉讼轻履约”的风气,也避免司法过度介入市场经营主体自治领域,保障正常房地产交易秩序。
创新实践:从个案裁判到类案治理
在个案审理的基础上,我们召开法官会议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研究,为办理同类案件确定了相关配套举措,将司法裁判延伸至治理层面。
一是立案关口“提前介入”。提前释明风险:在立案审查阶段,明确告知当事人“未按约结算直接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于未经结算径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审慎处理,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二是裁判环节“搭台铺路”。固定结算基础:在作出裁判前,组织双方现场交接结算资料,确定双方的结算对接人、自行结算的期限,为双方之后自结算或者结算不成另行诉讼打好基础。警示违约后果:对被告释明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如果拖延结算,将从诉讼费、鉴定费、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否定性评价,倒逼其积极履行结算义务。
三是联动行业“多元治理”。加强与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沟通交流:与行业协会、建交局等主管单位会商,寻求外力协助,通过衔接联动、深化合作,推进保障发包方和施工方的自行结算。建立“快审快结”绿色通道:对建工案件实行 “标记管理”,同时探索“先行判决”制度,对无争议的工程进度款等事项先行判决,实现 “简案快办、难案精办”。
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个案争议,更在于通过裁判强化规则指引,保障行业健康发展。新区法院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探索,正是“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生动注脚 :以法律为准绳,以民生为导向,以治理为延伸,让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 “助推器”、守护社会公平的“压舱石”。下一步,新区法院将继续以司法智慧破解基层治理难题,在“案结事了”中彰显司法温度,在“类案治理”中传递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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