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指一挥间,近一年的实习律师光阴就快走到了头,这也是我接触律师行业的第三个年头了。回想起2018年3月第一次从学生的身份,转换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的身份,是那么的激动和感慨。回想起2018年11月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失利,是那么的惆怅和不安。回想起2019年12月第二次司法考试的胜利,是如此的兴奋和高兴。回想起2020年1月正式入职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又是一段充满激情的岁月和征途。而现在,已经接近实习阶段的尾声了,在一年的实践中,有太多的所想、所感,限于篇幅所限,仅以下文书所想、所感、解惑。
一、党建和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是律师行业的必备课题。
在实习过程中,事务所会积极组织事务所的党建和团建工作,在其中我逐渐了解到律师需要不断加强政治方向感,逐渐增强律师的诚信执业信念,律师应该有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同时,律师还应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旗,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理的践行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者。
我们需要始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行业的根本遵循。自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新时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应该不断加强。在律师工作中,提升和拓展党组织以及党员干部的工作覆盖面。
律师应当树立新时代法律职业精神,在政治立场上坚定、在为民服务上真挚、在价值取向上正确以及在职业追求上崇高。须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形成崇尚法治、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
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践行者。这是律师行业建设的基本政治要求。律师行业从业者应当清晰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唯一正确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提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等错误思潮。
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律师行业的作用。律师行业对于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决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时代的律师,应当发挥经邦济世以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应当加强对法治理论的学习以及弘扬,自觉的弘扬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我们律师行业来讲,法治理论的学习和弘扬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是当前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要不断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总结以及践行。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彰显律师基础功底。
尤记得当年《精英律师》中的一句台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这句台词一出,在法律人圈中便引起轩然大波,大家都嘲讽道这部剧十分的不严谨,但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在开庭时,也有如此笑话。
有一次旁听指导律师的庭审中,对方律师在未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就上庭,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即:“公司法以及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关联交易,禁止的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对方律师不仅对此毫不知情,更是坚持认定只要是关联交易就应当被禁止,即使在被指导老师指出以及法官提出后,亦未修正,实属毫无专业水准。有失律师行业的专业形象。
其实,类似的事例在参与实习过程中数不胜数,有一次顾问单位向我们咨询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如何认定股权取得时间的问题。我在查询成都中院的案例、查询法律规定以及相关专业论文后得出对内以股东名册确认、对外以股权登记为准的结论。但另一名律师却脱口而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时受让人即取得出让人的股权这一结论。两相对比,不难发现,现阶段很多律师是靠经验性的知识储备来对案件或咨询以论断,并不会去查询最新的案例、最新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论述。
对于我们律师行业而言,法律是相对滞后的,现实生活是远远超过法律的更新速度,因此法律也是要时常修订的,而对应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也会修改其裁判规则。
远的不说,就说2020年天大的一件事,即民法典的正式出台,虽民法典仅仅是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整合与增补,但其中不乏很多新的法律规定嵌套其中,例如“违约方的合同司法终止请求权”,在此前的任何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从未出现过违约方的解除权或合同终止权,毕竟我国通说认定合同的解除权仅赋予非违约方,如果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就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从违约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原则。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会发现以上原则会带来不小的经济浪费现象发生。以2014年最高院公布的新宇公司和冯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界限,此后各地法院均有在长期性的合同中,赋予违约方在合同陷于僵局后的司法终止请求权。随后,在2019年的《九民纪要》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后,各级法院逐渐放开违约方的合同司法终止请求权,相应的案例也显见于各案例中,如《长春市成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陆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102号):“最高法院认为,除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履行不能和其他法定情形外,合同解除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原则上解除权由非违约方行使,违约方一般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第6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合同陷于僵局等特定情况下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鲜其新与冯小林及唐小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川民申字第818号)一案:“四川高院认为,虽然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但当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从平衡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仍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得到补偿,可依法另行主张。二审判决解除双方承包合同的结论正确,但说理部分的表述和引用的法律依据欠妥,予以纠正。”
因此,在律师的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而不是固步自封,所谓的吃老本始终是不可取的。
但是,毕竟律师平时的工作是十分繁忙的,有的时候我一天需要处理十几件事情,往往回到家就已经累到瘫倒,何来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呢?就目前而言,我只能说需要利用能用到的每一分钟,而且现阶段微信公众号是一个相对比较好的学习平台,其中有很多优质的公众号,会传输不乏专业性和实用型结合的文章,在地铁上、在等待开庭的前夕、在工作的间隙等等,充分利用空闲时间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储备,只有基础功底扎实和牢固,才能充分应对各项法律难题和案件。
三、始终保持谦逊的态度和感恩的心是律师的人性底色。
众所周知,能够成为律师的人,都是经过了司法考试的折磨、一年实习期的历练、日常工作的磨砺以及当事人的各种刁难才脱颖而出的人才。同时,再加上自身深谙法律规则,难免会让自身产生一种错觉,即自己无所不能。这种过于自信或者说自负的想法,一方面是做律师的必备技能,毕竟如果一个律师在当事人面前如果没有自信,没有那种我说出来的话即是正确的话的自信心,当事人是无法信任这个律师的,这种律师也是无法独立承担责任的。但是,这往往会需要一个尺度,如果律师过度将这种自信或者说自负加入与身边人的沟通和交流中后,难免会伤害到关心你的人,就像一个刺猬,总是将自己的矛露出来,始终是无法让人接近的。
其实,在我看来,律师的自信是建立在对事情的处理上,即你有自信将案件或者咨询处理好,你有这个专业能力之上的。但是,当你对待人的时候,你始终需要保持一个谦逊的态度,无论是对待你的家人、你的爱人、你的长辈、你的同事、你的上级,保持一个感恩的心,学会悦纳他人,学会看到他人的长处,这是一个律师基本的人性底色,只有具备这一基本的人性底色,才能走的更远、走的更稳。
法学毕业何去何从?一位实习律师的自白
作者:涂攀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弹指一挥间,近一年的实习律师光阴就快走到了头,这也是我接触律师行业的第三个年头了。回想起2018年3月第一次从学生的身份,转换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生的身份,是那么的激动和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