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的特点:
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信息所属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不容易从公开场合获得。
2、具有商业价值,即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
3、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比如限制人员进入某区域、在电脑载体上设定密码和进入程序限制等。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联系及主要区别
1、联系:竞业限制往往可以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达到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泄露秘密的机会,但二者并非等同。
2、主要区别:
产生的基础
保密义务-法定或约定
竞业限制-约定
约束期限
保密义务-没有期限,直至秘密被公开或解密
竞业限制-2年
功能取向
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的保护
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约束就业机会等
对价补偿
保密义务-无需支付
竞业限制-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承担
保密义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竞业限制-一般为民事责任
企业应该以何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
1、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根据秘密等级设置不同安全系数的保密措施。
2、与接触或可能接触秘密的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此时建议对保密要求较高的企业最好选择签订保密协议,以便更完整的约定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
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防止员工“带着秘密跳槽或创业”。
如何设计保密协议的内容
1、需要保密的事项应该尽可能全面列明,包括企业自身的秘密,也包括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客户的秘密。
2、注意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归属。
3、保密义务和泄密行为应该进行约定,比如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将企业的秘密泄露给他人,不得违法使用企业的秘密,不得利用企业的秘密谋取个人利益等。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1、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合法合规的经营以达到最大经济效益,更要注意对自身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保护,此外,在选用人才时不仅要注重工作能力,更加重要的是对个人素养和品行的评估,否则将会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作者:臧红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