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同居财产怎么分割?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句“分手”能结束一段感情,却未必能厘清两人共同生活过的痕迹。从合租的公寓到共买的沙发,从一起还的贷款到共同账户的余额,这些财产何去何从?

一句“分手”能结束一段感情,却未必能厘清两人共同生活过的痕迹。从合租的公寓到共买的沙发,从一起还的贷款到共同账户的余额,这些财产何去何从?尤其在缺乏婚姻关系明确约束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处理起来将更加复杂。今天,我们将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解答。
一、同居财产制度
就定义而言,“同居财产”并非泛指一切同居期间所得,而是指无配偶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或无法区分归属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由此可见,在双方均无配偶的非婚同居中,财产以“约定优先、各自所得归各自、共同投入按份分割并综合衡平”的规则运行。具体为:
约定优先:非婚同居中,双方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确立意思自治为首位规则。
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同居财产无约定且协商不成时,同居期间各自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体现同居财产的“分别性”。
共同投入按份分割并综合衡平: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依法认定为共有,分割时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并综合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衡平。
二、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在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财产分割中,适用“约定优先—各自所有—共同投入按份衡平”的三层规则;当形成共有时,再依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共有及分割的规则确定份额与分割方式;当财产发生混同、无法区分时,结合出资比例为基础并衡量共同生活、是否有共同子女、贡献大小等因素酌定份额,实现结果公平。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司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刘某与黄某(女)于2015年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11月举行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5月22日,双方协议分手。协议中对同居财产载明:“双方约定所有房产、车辆及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750000元”。2021年9月28日,黄某向刘某支付了50000元。刘某因向黄某催要剩余协议款项未果,遂成讼。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刘某、黄某未办理婚姻登记,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适用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即若当事人就财产归属有协议的,遵照其协议;若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分割。该分手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判决黄某应付刘某补偿款人民币7000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刘某与孙某于2017年12月相识,2018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由刘某进行房屋租赁。2021年5月22日,双方在刘某老家举行了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涉案1101号房产,登记于孙某名下。刘某为付房屋首付款向孙某转账82万元,为还房屋贷款向孙某转账165006元,结合其他转账共计向孙某转账1493255.29元。刘某还向孙某出具保证书,称其将涉案房屋首付款赠与孙某。孙某亦向刘某转账459590.62元。2021年8月,由于感情破裂,双方分手,同居关系解除。刘某主张孙某应返还涉案房屋首付款82万元以及贷款本息165006元,还要求孙某返还彩礼45000元。孙某则抗辩在同居期间自行对外支出了553999.39元,要求扣除该款项。
裁判观点:
针对刘某的承诺书。法院认为该承诺书写于恋爱期间,目的是与孙某结婚,并非刘某真实赠与的意思表示,且保证书书写不规范,内容明显有违公序良俗,不予采纳。
针对双方为共同购置的房屋的出资款项。法院认为涉案1101号房产系刘某与孙某的一般共有财产。鉴于双方目前已经解除了同居关系,孙某应当返还刘某为房屋出资的首付款82万元以及贷款本息165006元。
针对彩礼的返还。鉴于双方未实际结婚登记,且主张的数额并非全部彩礼钱数,故法院认为孙某应返还彩礼45000元。
针对孙某主张的,向刘某转账的459590.62元应扣除的意见。结合双方的转款情况,刘某共计向孙某转款1493255.29元,除了对涉案房屋的出资外还剩50余万。鉴于双方相互之间用于共同生活的转款金额相当,故法院认定双方的该部分转账金额系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不支持孙某的这项主张。
针对孙某主张的,在同居期间自行对外支出的553999.39元应扣除的意见。法院认为这个款项系同居期间的自愿财产处分,不宜在同居解除后再次要求返还,故不支持孙某的这项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孙某应当返还刘某为房屋出资的首付款82万元以及贷款本息165006元,以及彩礼45000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
王某与鲁某于2015年5月相识,于2015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3月底分手。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向阿拉丁智汇城公司购置了京誉府1303号房,该房屋登记在鲁某名下。2019年9月15日,王某书写了“从今日起,奥园·京誉府首付房子一套,与王某本人毫无关系,房子全归于鲁某所有,贷款由王某来还”的承诺书。双方分手后,王某主张该承诺书无效;且其向鲁某支付了包括房屋首付款及房屋贷款在内共计663800元,要求鲁某返还。法院查明,王某向阿拉丁智汇城公司及鲁某的转账中,标注有房款、首付、房等字样的共计为24.4万元,自房屋购买之日至2022年3月双方分手时鲁某共计偿还房屋贷款本息124472.09元。
裁判观点:
关于王某书写的承诺书。法院认为该承诺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写,王某是以能够和鲁某结婚组成家庭的前提条件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已于2022年3月分手,王某与鲁某组成家庭的愿望已不能实现,该条件现已无法成就,故王某可撤销该意思表示,该承诺书无效。
关于双方为共同购置的房屋的出资款项。王某与鲁某于2022年3月分手后,京誉府1303号房屋应视为二人按份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的,视为等额共有。由于王某与鲁某对房屋并未约定占有份额,依上述规定应以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法院认定鲁某偿还的房屋贷款本息124472.09元为王某与鲁某二人共同偿还,所以王某为房屋出资金额共计24.4万元。
另外,考虑到王某与鲁某恋爱交往时间较长,双方共同居住生活过一段时间,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亦属正常现象,故法院对于王某要求鲁某返还其向鲁某支付的超出房屋首付款及房屋还贷部分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结合房屋总价款、房屋贷款偿还情况及王某向鲁某的转账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王某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为28.82%。考虑到涉案房屋以鲁某名义购买,且鲁某占有使用该房屋,故法院认定该房屋所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鲁某享有和承担,鲁某应支付王某房屋折价款223955.61元。
结语
缘起缘灭,本是常态。爱情的绽放或许不问缘由,但财产的厘清需要恪守规则。
同居财产的分割,既是对过往共同付出的尊重,也是对未来各自生活的保障。它以约定为先导,以出资为根基,既守护着个人财产的独立尊严,也丈量着共同贡献的合理份额。
因此,明晰边界、留存凭证,才能让法律成为情感落幕时最公正的落幕词,让过往的温暖不被财产的纠纷消磨,让各自的前路都能在清明的规则中重新启程。
(特别感谢实习生陈美琪、潘书雅对本文的付出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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