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门口“遇见”公安,能否构成自首?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法德东恒刑事业务研究会管晓东、王艺霏两位律师办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在公安机关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情节的情况下,两位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说服公诉机关采纳自首意见,并最终得到法庭认可,案件

近日,法德东恒刑事业务研究会管晓东、王艺霏两位律师办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在公安机关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情节的情况下,两位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说服公诉机关采纳自首意见,并最终得到法庭认可,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本案W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基本事实较为清楚,法定刑应处七年以上,在无其他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只有认定自首,才有可能减轻处罚,辩护人遂将自首情节作为辩护重心。
W某到案过程很曲折,其在香港返回大陆后,在自家门口“遇见”公安,辩护人认为这属于“非典型”状态的自动投案。案发当天,W某从内地去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办理私事,刚进入香港口岸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让其尽快去某派出所配合调查,W某在电话中回复自己在香港,将会尽快赶回内地。挂断电话后,W某随即折返回内地。W某到达内地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去派出所,而是回家,在家门口遇到守候的办案人员,遂归案,其事后解释回家的原因是给家里人交代一下。《发破案经过》将该过程认定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一开始也认为不构成自首,但辩护人并未放弃,与公诉机关进行多轮沟通,并提供了具体的补充侦查方向。这种“巧合”之下还能构成自首吗?我们的观点很明确:可以,只要证据够扎实!
法德东恒律师从W某符合自动投案的实质要件出发,重点向公诉机关和法庭阐述了以下意见:
1.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大陆分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W某主动返回内地的行为,排除了其归案过程中的最大障碍,是归案行为中最为关键的环节。W某在身处香港地区时面临继续停留或去往他国等多种选择,最终她选择化繁为简,主动回国,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使得案件顺利推进;
2.结合W某返回内地后的行为轨迹和到案后的供述综合评判,虽然Z某某没有第一时间去派出所,但其先回家能够做出合理解释,且家庭住址是公安机关能够掌握的信息,该行为不是为了逃避侦查,而是W某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能够控制的路线中,反映其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本所律师通过当事人轨迹和公安机关控制演变程度,向公诉机关说明观点:

3.从证据标准来看,即便认定W某返回内地的目的不明确,现有证据也无法完全排除其自动投案的可能性,在量刑证据存疑时,仍应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认定。
经过法德东恒律师的不懈努力,上述意见被采纳,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之上,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七年以上调整到三年〜五年,后又在庭审中积极争取,庭审效果较好,法庭最终按照最下限即三年有期徒刑判决,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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