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5年春节的临近,对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也随之增加,1月9日,当阳市一男子在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警方查处。不久前1月1日0时许,李某(男,22岁)为博取眼球,在杭州市上城区湖滨步行街道人群放飞气球期间,不顾旁人劝阻,径直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向空中喷射。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湖滨步行街跨年夜峰值人流近9万,累计人流超过27万。执勤民警第一时间将李某控制并对烟花予以收缴,现场无人员受伤,犯罪嫌疑人李某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截止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李某行为可能触及到哪些犯罪?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其燃放不当可能侵害到他人甚至社会安全。
1、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反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兜底性规定使用时应当从严把握,以防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滥用,“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在客观危害程度方面具有相当性,具体应从手段的相当性与危险结果的相当性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理解应从其社会性特点出发进行理解,“公共”与“社会性”均要求重视量的“多数”,一般有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该罪下的“不特定多数人”,一是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且行为人事先也没有预料到具体的危害后果;第二种情形是行为人针对的对象是相对特定的,但实际造成的后果是行为人没有预料,无法控制。
(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本条所列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况。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则不能适用第114条的规定,而应依照第115条的规定处刑。
(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寻衅滋事罪
李某在人流大、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故意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一包括是否侵犯了公共秩序,是否有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等行为,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二情节是否严重,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部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其三是否有其他合理解释或者正当防卫等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出于自卫或保护他人的目的而采取行动,该行为在外观上看似符合寻衅滋事,但实际上并不构成犯罪。
3、相关案例
(一)烟花爆竹燃放致他人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某日,李某因家中喜事举办酒宴,故雇请吴某帮忙操持,吴某便邀请蒋某一同帮工。酒宴当日,李某在安排他人负责点燃“彩花雷”,不一时便出现散筒、低炸现象,且将现场进行帮工的蒋某炸伤,随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蒋某将生产者、销售者、李某、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彩花雷”在燃放后不久便出现散筒、低炸现象,该现象的发生必然是因案涉产品在燃放时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将案涉“彩花雷”的生参照花炮厂、销售者某烟花公司、李某、吴某等多人作为共同被告,并主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并无不当。判决生产者、销售者承担90%责任比例,吴某、李某承担10%责任比例。后被告生产者花炮厂、销售者烟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003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二)非直接购买缺陷产品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某日,伍某某从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内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燃放过程中,其中一箱因出现侧面喷射及倾倒现象,导致其亲戚奶某某及在场多人受伤,奶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将烟花爆竹专营店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在燃放时不应产生倾倒,应符合发射偏斜角的规定。本案中,案涉烟花在燃放时产生的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质量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受害人既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原告虽非直接购买人,但因属于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其就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爆竹声声辞旧岁,烟花爆竹作为传统文化一方面应得到传承沿袭,更好地感受春节氛围,另一方面也应科学合理燃放烟花爆竹,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有效把关其质量问题。
不当燃放烟花爆竹,请小心法律隐患!
作者:昌曼来源:丰国律师

随着2025年春节的临近,对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也随之增加,1月9日,当阳市一男子在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警方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