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湖南发生了一起男子假死骗保事件,没想到这一骗,竟然骗的家破人亡。犯罪嫌疑人何某为逃避十余万的网络贷款,于9月7日隐瞒其妻子戴某花,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赔偿金额100万的人身意外险。9月19日凌晨,何某利用借来的车辆在新化县曹家镇城坪村资江河段伪造坠河现场,制造车毀人亡假象企图骗取保险金。就在何某如意算盘打的正响时,却得知老婆戴某花因为思念丈夫在10月10日带着一对儿女自杀了。10月12日晚,何某向新化县公安局梅苑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查,何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本来只想图财,没想到却害死了自己的老婆孩子,虽然何某已经自首但是法不容情,那么等待何某将是什么样的刑罚呢?针对这一问题我所刘乃源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律师分析
刘乃源律师认为,首先何某骗保与犯罪未遂的特征比较符合,原因其实很简单,根据《刑法》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何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可能会使他投保的受益人得到赔偿,但是他的保险尚未理赔,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于赔偿的行动,事实上受益人还没有得到赔偿款,何某诈骗的行为还没完成。所以综合上述情况,何某的行为更符合保险诈骗罪犯罪未遂的情况。
其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在实施前款规定的保险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有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的其他条款,这种情况下按照数罪并罚处理。本案中何某就是这种情况,他在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车辆的损毁的前提下,却还是故意制造自己车祸溺水身亡的假象,间接故意造成了车辆的损毁,所以他的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何某的车辆是借用的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务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后,也是本案最令人唏嘘的部分,就是何某是否要对其妻子带着儿女自杀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依据现在警方公布情况来看,何某没有故意造成他妻子儿女的自杀,但是他骗保的行为,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可以从道德上对其进行谴责,妻儿的自杀结果,可以作为对何某量刑时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小智:感谢刘律师的解析。“假死骗保”的悲剧,为广大群众敲响警钟,提醒大家犯法的事做不得。同时回顾整个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何某骗保的原因竟是逃避网贷欠下的几十万欠款。现今不良网贷、暴力催债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更对社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规范网贷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端正消费心理,理性消费,合理消费,避免落入“高利贷”陷阱,以免像何某一样走上犯罪的道路,追悔莫及。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本想“一夜暴富”,不曾想却“一夜入狱”!
作者:刘乃源来源:良智法律咨询平台

近日,在湖南发生了一起男子假死骗保事件,没想到这一骗,竟然骗的家破人亡。犯罪嫌疑人何某为逃避十余万的网络贷款,于9月7日隐瞒其妻子戴某花,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赔偿金额100万的人身意外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