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北京杠上西雅图:一波教科书式的反“小三”操作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所谓人设,常常只是设而为人,因为如果不设计,没了画皮的脸便会崩塌,以致原形毕露。 这几天,娱乐圈最大的人设崩塌,应该非“雅痞”吴大叔与木木小姐相爱相杀事件莫属了。

所谓人设,常常只是设而为人,因为如果不设计,没了画皮的脸便会崩塌,以致原形毕露。
这几天,娱乐圈最大的人设崩塌,应该非“雅痞”吴大叔与木木小姐相爱相杀事件莫属了。1月18日,木木父母发公开信称,女儿被吴大叔骗回国,一回国即被以“曝光隐私勒索钱财”抓捕,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木木认为自己是被设计陷害的。
1月19日,吴大叔的正房高调发声明:报警的决定考虑了很久,对方一次又一次索要巨额财产,“我实在忍无可忍”,“我们捍卫的不是名誉不是利益,而是一个家庭和家人正常生活的权利”。
当“北京杠上西雅图”,作为“小三”的木木小姐因为索要分手费身陷囹圄,吴大叔的中年好男人人设也瞬间崩塌,预估经济损失无算。曾经的耳鬓厮磨化作血淋淋地互相撕扯,如此结局可谓双输。事件中,当事人的“拔X无情”和欲海情天当然是围观群众的G点,我们今天的吃瓜重点则是:解构一下这波应对“小三”索要分手费的经典操作。
一、吴大叔怎样才能以敲诈勒索罪报案?
木木和其父母一口咬定,小女子是被“设计陷害”了,果真如此吗?这起事件中,虽然吴大叔一方难说没有“设计”,但要说到“陷害”,林冲误闯白虎堂才是被“陷害”,可你硬要说吴大叔联合公安、检察院去设计陷害一个无辜女子?那你是打算把堂堂国家司法机关的信誉置于何地?
鉴于木木小姐已被逮捕的事实,让木木小姐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演变成敲诈勒索罪,大致还得有以下这么几个流程:威胁大叔,曝光其隐私或不法行为——大叔恐惧(害怕人设崩坏、影视难产、代言泡汤……)——大叔基于恐惧给钱——木木小姐得偿所愿(既遂)——大叔报警。
那木木拿到多少钱就够罪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二千块是最低消费,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套餐就算“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根据木木小姐原来在社交媒体晒出的各种豪表来计算,随便敲诈勒索到一块,差不多就够坐十年牢了。
二、木木小姐能够反转剧情、“逃出生天”吗?



  1. 我是想要赔偿,不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我们知道,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就会被视为民事纠纷,而非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结石宝宝”的父亲郭利就曾因与奶粉企业交涉赔偿问题,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但到了201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改判为无罪。
    因此,显然,木木会极力主张,我青春年少,跟了吴大叔7年,分手费是我应得的赔偿金,我要求大叔给,他也同意,只不过大家在金额上没谈拢。我虽然是通过恐吓的手段达到目的,但跟无中生有的碰瓷、讹人是不一样的。所以,这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
    这样的说辞,可以说很机智了,然而,恐怕并没有什么卵用。
    首先,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间负有贞操、互守诚信及维持圆满之权利与义务。此种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也是一种身分权。我国《婚姻法》就要求夫妻互守诚实义务,且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们都知道,要追究侵权责任,就必须要有正当的归责事由。“小三”干扰他人婚姻,是在侵害无辜配偶一方的人格利益及身分权,并非自己受到侵害。而且,“小三”常常受到偷腥者的供养,在本该劳动谋生的大好年华,却过着不劳而获(甚至是奢侈浮夸)的生活,又何来“青春损失”一说呢?
    其次,权利是客观的,当嫌疑人真诚地相信(假想)自己利益受损,拥有索赔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在客观上又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就是一种法律认知错误。对这种假想错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来客观评价其主张权利行为的合理性。如果这种认知上的错误并非人人会犯,也并非无法避免,嫌疑人就难以被原谅,不能排除其“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
    最后,无论是偷腥者给予“小三”的“爱的供养”,还是其私下提供的分手费补偿,其行为都是在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受损害的是配偶中无辜一方的财产权益,法律是支持无辜受害人要回来的。因为这世上,哪有受害人要补偿和供养加害人的道理?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当然是郎教授与其空姐前女友的“房事大战”。
    2.我可以主张分手费是自然债务?
    还有一种为木木脱罪的说辞:木木索要的分手费,其实是一种不可强制执行的,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意愿的“自然债务”,因此,这种权利有法律上的原因,所以有一定的正当性。
    什么是自然债务(Naturobligation)呢?其实,这是个学术用语,权威解释是:“债权人有债权,而请求权已不完整,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得拒绝给付;但如债务人为给付,债权人得基于权利而受领,并非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它与法律债务的概念相对应,是一种请求权不完整,不能要求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债务。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债务;或者民间借贷里面没有约定利息,但当事人自愿给付利息;又或者子女对超过父母遗产部分债务,自愿“父债子还”。因为自然债务的形成,有其法律上的原因,债务人给付以后,是不得请求返还的。
    但“小三”索要的分手费是一种自然债务吗?
    其实,诚如前述,在我国,通奸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为法律明令禁止,因此,基于通奸关系结束而提出的所谓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也属无效,根本不产生债的关系。“小三”不享有债权,偷腥者亦不负债务,“小三”更加没有所谓的请求权。当然,如果分手费是偷腥者自愿给付,且又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给付人是不能请求“小三”返还的。因为对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法律上还有个“不得主张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请求”的原则。
    三、敲诈勒索的标配:你威胁,我恐惧。
    我们知道,在民商事谈判的过程中,威胁对方利益,使对方恐惧而妥协,常常是博弈的一种手段。但只要我们不是以侵害法益的方式相威胁,而且双方博弈的利益是合法的,就不会被刑法评价为敲诈勒索。
    所以,在这波让木木的敲诈勒索行为实锤(既遂)的操作中,必须体现出一个“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因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过程。如果吴大叔并没有因为木木的威胁言辞而恐惧,只是因为其已经报警,在警方的全程控制下,为吸引木木上钩而交付财产,那木木就可能仅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当然,同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吴大叔是在代理律师的精心“设计”下,有恃无恐地交付财产,即便木木已经拿到钱,也不能被评价为犯罪的既遂。
    结语
    凯特·米利特在她的《性政治》里有个著名的论断:两性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关系。男权制思想根深蒂固,男性控制与支配女性的制度要比种族与阶级间的壁垒严酷得多。在婚外恋的政治权力构架中,作为在经济上占据支配地位的男权更是巩固。因此,我们现在解构的这出智斗“小三”的年度大戏里,既没有又萌又暖的雅痞大叔,也没有天真无辜的玛丽苏。谎言与性、金钱与法律,无一不是这场政治博弈中的冰冷工具。只是,想成为一个对既定秩序的挑战者,木木小姐的胜算以及手头的筹码,实在太少了。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722页。
    2.王泽鉴: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01-01。
    3.王泽鉴: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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