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公司普通员工,贾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贾某和张某口头约定,由贾某每月向张某支付2000元报酬,张某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工商登记,张某无需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2015年10月,因某公司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按照银行要求,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后,张某和贾某签署了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贷款到期后,某公司无法依约偿还债务,某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张某和贾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以其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抗辩。但法院以张某签署了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为由,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提示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中小企业经营中的常见现象,在融资担保、P2P等高风险行业尤为突出。“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工商上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担任总经理或执行董事(董事长)职务,但实际上并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由于把控不了公司经营状况,法律风险陡增。
笔者对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梳理,以警示读者:
1、民事责任
(1)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非法经营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挂名”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法定代表人需就公司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1)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单位犯罪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公司存在《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的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法定代表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构成以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基本要件,尽管“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其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信用惩戒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被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例如限制出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不能坐飞机、动车,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等。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4.《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
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有风险
作者:段彪永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公司普通员工,贾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贾某和张某口头约定,由贾某每月向张某支付2000元报酬,张某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工商登记,张某无需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