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问题如何承担?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工程竣工验收后,能否追究质量问题?是保修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上述问题将在本文中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工程竣工验收后,能否追究质量问题?是保修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上述问题将在本文中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义务,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代表质量没有缺陷,工程交付使用并不代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举例如下:

案号

审理法院

本院认为

(2019)最高法民申6842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作为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负有保修义务,若不及时履行,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承包人应依约承担费用。

(2020)冀民终61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涉工程已交付多年,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水、渗水等现象应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内容,作为施工企业,在保修期间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进行维修。若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可自行维修并另行主张维修费用。


二、虽然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工程存在不合格情况的,不必然免除其修复等违约责任,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书面证明不能对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可知,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应对瑕疵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0.7条的规定,如果工程存在不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的情况或者存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规定的情况,虽然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不免除修复责任,也应承担质量责任。举例如下:

案号

审理法院

本院认为

公报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案涉工程已交付多年,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漏水、渗水等现象应属于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内容,作为施工企业,在保修期间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进行维修。若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可自行维修并另行主张维修费用。

(2019)最高法民申34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起凤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方,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其使用普通混凝土代替耐热混凝土,不符合设计要求,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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