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小孩游乐场里不慎受伤,谁来“买单”?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七月,清爽夏日,青山环抱,花海相依,绿树成荫,鸟语花香,到处都洋溢着幸福与快乐的气氛。当你发现满眼都是熊孩子的时候,不得不承认,七月,确实是属于孩子们的。

七月,清爽夏日,青山环抱,花海相依,绿树成荫,鸟语花香,到处都洋溢着幸福与快乐的气氛。当你发现满眼都是熊孩子的时候,不得不承认,七月,确实是属于孩子们的。海底世界、水上乐园、机动游戏乐园······可以带孩子在这里乐此不疲地畅玩一整天。
“妈妈,我们去哪啊?”孩子满眼欣喜地问道。
“带你出门看花海呀!”母亲也笑逐颜开地回答道。
微风吹拂,暗香浮动,阳光透过摇曳的花瓣,洒下了满地温柔。“咔嚓·····”母亲与孩子拍照留念,一片开心与祥和。
这时,一旁的“淘气堡”吸引了孩子的眼球,孩子兴致冲冲跑了上去,紧接着母亲也付了钱。多么快乐与完美的一天啊!
“啊!妈妈,我好疼····。”此时传来一阵阵哭声,小孩摔倒受伤了。
游乐场是许多家长的首选场所。但看似好玩的游乐场实则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孩子在玩耍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收了门票的游乐场要承担责任吗?孩童们聚在一起玩些小游戏,在日常生活中实属寻常,可是一旦疏忽大意,那孩子们玩耍的“乐园”就会变成侵权责任纠纷的“事故多发地”。
近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庭前调解了一起由玩耍“淘气堡”项目不慎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原、被告过错程度,判处游乐场对孩子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的损失由孩子监护人自行承担。由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2023年,王某在其母亲李某的陪护下,到孙某开设的儿童成长乐园游玩,在淘气堡内玩耍时摔伤,随后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系左肱骨骨折。
李某认为,作为公共经营场所,游乐场对在此游玩的消费者负有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游乐场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危险预防、危险消除等义务,致其小孩受伤。因此,游乐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辩解道:“你家小孩虽然当时只有两三岁,但是家长也在淘气堡上陪同看护了,且我们的设备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安排了专门的安全人员,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况且你们送孩子去医院也并未告知我,你没有证据证明小孩骨折是发生在淘气堡上。”
法院认为,王某受伤时,未满3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王某玩耍时疏于看管,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对王某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游乐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周法官查阅一审案卷笔录,理清案情脉络。了解案情后,在庭前,就以电话联系的方式,从法律释明、案情分析、教育引导等角度切入,既从法理的角度进行释明,分清过错责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分别做了双方的工作;又从情理的角度进行精神抚慰,希望各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各让一步。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孙某赔偿上诉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905元,且孙某当场履行了赔偿款。双方也化干戈为玉帛,一场因小事引发的纠纷至此落下帷幕。
【法官后语】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游乐园在商业区、居民区、休闲区遍地开花,给儿童带来欢乐的同时,也隐藏着无形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保护工作尤为重要,以下要点需牢记:
1. 父母监护作用不忽视。游乐场人数众多且人员混杂,不安全因素较多,部分游乐设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提高风险意识和注意义务,妥善看护。
2. 提升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在游乐场所进行活动时,家长应教导儿童规范行为,避免因无意或过失的不当行为给儿童造成损害。如果儿童之间发生争吵、推搡、打斗,各自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及时制止。
3. 及时排查游乐场所安全隐患。作为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游玩的乐园,游乐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游玩区域内安排相关管理人员,及时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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