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及保修义务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直以来,工程质量管理都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不同的环节和主体,都提出了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一直以来,工程质量管理都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不同的环节和主体,都提出了相应的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了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实务中,被施工单位耳熟能详的“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等概念经常在签约、履约过程中被混淆。为此,本文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及“保修义务”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工程质量保证金
也称 “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保证金”的预留
根据2017年修订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原来的5%下调为3%,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可约定通过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预留保证金。
2.“保证金”的返还
从性质上看,“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其所担保的期限系缺陷责任期而非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保证金”,但承包人仍然应当在质量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即“保证金”的返还并不影响承包人保修义务的履行。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通过对质量保证金的解读,又会引申出“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两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有关“缺陷责任期”其本身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实际上就是发包人返还承办人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主要就是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工程保修期
实践中,很容易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两个概念混淆,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将“缺陷责任期”理解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而工程保修期是施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是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义务的最低期限。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定的最低期限,该约定无效。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义务
是指承包方对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问题承担的维修义务,若在约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若约定的保修期已届满,但在法定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承担维修义务,若其不承担,发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进行维修,甚至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由此,在处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等涉及工程保修责任、质量保证金退还等事务时,要正确区分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属于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的内容,协商约定。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