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世界的三只金钱豹出逃,尽管几天之前就已经有群众反映发现“豹子”,但野生动物世界在之前的媒体追问中并未予以承认。在经过几日的搜寻未果,仍然有两只金钱豹“逍遥在外”导致事态严重之后,才由有关部门予以警示公布。令人后怕的是,这几日之中,竟然还有许多游客,尤其是许多中小学生入园游览参观。豹子出逃之初,野生动物世界或许仍然保有一丝侥幸,期待豹子能自行回园。但在事态演变到无法再行掩饰之后,野生动物世界也因此而陷入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关注豹子是否被发现并被追回的同时,许多人追问的是,野生动物世界作为园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诚然,如果依然“出逃”在外的豹子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其严重程度已经触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金钱豹的直接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因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在所难免。如果所幸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之前,豹子们都能及时“归队”,则野生动物世界金钱豹的直接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依然需要承担行政管理责任。这种行政责任应当如何予以追究,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以及其可能遭致的最严重的行政处罚是什么等等问题,则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应当重视的。
从最简明的路径而言,野生动物园的管理,并无单独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在实务当中,野生动物园是纳入到“城市动物园”的范畴之内进行规制的。在发生了动物出逃事件之后,野生动物园也应依循城市动物园的相关法接受惩处。根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该条例已经修改,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处罚种类,可以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拘留,也可以对园方进行罚款。因此,如果相关事故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则应由有关部门对园方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如果事故的严重程度已经触及了刑事犯罪,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基于《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相关罚则来看,其对于动物园动物出逃及其造成后果的规定似乎并不明确。故此,我们有必要从安全生产的角度来予以探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野生动物园作为野生动物游览观光项目的经营单位,无疑应该受到该法的管制。野生动物世界作为野生动物游览观光项目的经营者,负有对野生动物进行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一旦违反这种法定义务,从行政责任角度解析,野生动物世界对于金钱豹的出逃及其瞒报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事故等级的认定及目前资讯透露的情形,我们认为,已经符合一般事故的标准,可以遵照一般事故进行处罚。在关于一般事故的认定标准中,尽管在“豹子出逃”事件中没有出现人员伤亡,但其已经符合“影响正常生产2小时”和“设备修复费用5000-10000元”等标准。因此,即使最后通过各方的努力,没有造成其他更为严重的不利后果,对园方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然是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
根据现在的情形,由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之后,需要对园方进行停业整顿。如果经停业整顿仍然出现动物出逃或者是其他严重情形,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可以对野生动物世界处“予以关闭”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照的处罚。
“豹子出逃”的行政责任解析
作者:李迎春律博士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野生动物世界的三只金钱豹出逃,尽管几天之前就已经有群众反映发现“豹子”,但野生动物世界在之前的媒体追问中并未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