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法院:请不要再借口“先行后民”推诿“违建案件”的审理了!

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客”之一、18世纪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讲到:“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亦有国外法学家说“任何法律秩序都不能容忍有责任的

“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客”之一、18世纪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讲到:“法律明确时,法官遵循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亦有国外法学家说“任何法律秩序都不能容忍有责任的审判员拒绝审判,因为这种拒绝将使未解决的冲突变成公开的对抗”。后来,演变为西方社会的一句法谚:“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据此反推,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当事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实践过程中,由于部分民事纠纷同时涉及行政处理,“民行交叉”客观存在,为避免司法权干预行政权,确实需要“先行后民”,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然在违法建筑类小产权房民事纠纷领域,深圳法院着实有无限放大、推诿裁判之嫌,以笔者代理一案为例:
案件为分家析产纠纷,案情为香港母亲携香港其他子女起诉深圳女儿,母亲主张深圳蔡屋围城市更新项目已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年为自己出资建造,因长居香港委托女儿管理,被女儿据为己有并与项目实施主体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搬迁补偿协议》,要求法院对女儿所签《搬迁补偿协议》项下回迁房、过度费等进行分割处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至起诉时违法建筑早已拆除不存在。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裁定原文):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法建筑则将区分情况而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准许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处理。因此涉案违法建筑产权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在行政机关未就涉案房产作出相应处理前,人民法院无法对涉案房产的权属及基于权属而产生的拆迁补偿权益等作出认定。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2021年12月8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笔者就非常纳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违法建筑已经拆平不存在了,政府如何对其再做“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准许临时使用”处理?难不成还要复原重建?可是原址已经起高楼了,复原也无处可复啊!
同时,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采取“协商拆除+征收兜底”(而非“行政处理+强制拆除”)模式,在违法建筑权利人自愿拆除的情况下,不存在行政处理或行政征收的情况,换言之,即便涉案违法建筑至今没有被拆除,行政机关也无需、亦不会介入处理。
“违法建筑”遇“城市更新”,行政机关不会再行处理,从涉案“深圳蔡屋围城市更新项目其他已拆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并未介入处理”的客观事实亦足以证明。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不但明确排除了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违法建筑再行行政处理,而且鼓励违建人积极与实施主体协商签署《搬迁补偿协议》,并以行政征收倒逼(已签搬迁补偿协议占比不低于95%的,可对未签约住宅类房屋征收),而本案深圳某法院在涉案违法建筑诉前已经拆除的情况下,仍然认为应由行政机关在先做“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准许临时使用”处理,不是推诿审判是什么?
从法理上讲,在现代国家治理系统中,司法权承担着保护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合法权利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使命,是社会争议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卡,因此,无论如何,法院必须代表公共权力对一个争议给出说法,否则社会就要回到私力救济、谁拳头大谁有理的史前时代。
深圳小产权房存量占据住房市场半壁江山,违法建筑,特别是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由于年代久远,事实难以查明,审判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但难度再大也不是拒绝裁判的法定事由:一套回迁房价值低则数百万,高则上千万,争议巨大,法院不受理,政府不处理,把矛盾推向社会,逼使当事人违法私力救济,结果必然引发巨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与国家维稳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所以,请深圳法院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区别情况,不要再以“先行后民”为由,一刀切推诿“违建案件”的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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