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现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购物的主要方式,但网络购物买卖双方也要注重诚实守信,不要因为贪小便宜反而吃大亏。
原州法院近日办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被告通过某电商平台,在某食品保健专营店购买了价值21.26元的大碗面产品。签收后,在电商平台上对该物品申请了退款,却迟迟不肯退货,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均无果。原告便通过网上立案,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1.26元,及平台罚款21.26元、调档费400元、材料打印费100元等,并要求被告对商家进行公开道歉。
本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当事人同意,为减少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将该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经过调解员对被告耐心释法说理,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双倍货款42.52元,原告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人无信不立,业无信则不兴”。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消费者网购要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若遇到恶意退款情况,商家也应通过平台申诉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购退款不退货 贪小便宜成被告
作者:原州区法院来源:原州区法院

网络购物现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购物的主要方式,但网络购物买卖双方也要注重诚实守信,不要因为贪小便宜反而吃大亏。 原州法院近日办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