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的潜规则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某个阳光灿烂的日子,A君终于就承租B商场商铺经营生意一事与B商场的签约代表达成一致意见。在签约时,B商场的签约代表要求A君支付5万元保证金和10万元的“入场费”。

某个阳光灿烂的日子,A君终于就承租B商场商铺经营生意一事与B商场的签约代表达成一致意见。在签约时,B商场的签约代表要求A君支付5万元保证金和10万元的“入场费”。A君找遍合同条款,只找到保证金的约定,心生疑问:“入场费是什么gui?”
鉴于该商场处于商业旺地,签约代表也强势待见,A君便支付了上述保证金和“入场费”,只收到该商场开具的一张5万元保证金收据。由于经营不善,A君已经拖欠B商场三个月租金。在催缴无果的情况下,B商场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君支付拖欠租金及利息,A君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愿意支付,但是要求B商场返还10万元“入场费”,遂提起了反请求。B商场答辩称,A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B商场收取了“入场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入场费是什么?
入场费由来已久,还有各种名目,例如进场费、入场装修费、品牌管理费等等,实质上都是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租金、保证金等明确约定款项之外的费用,而且大部分只向承租人开具收据甚至不开具任何凭证。小编分析,其形成原因是,一个成熟商业区域的形成需要进行很多建设、宣传工作,而且对商家的容纳量有限,因此,这部分花费就分摊到想要进入该区域经营的商家头上。久而久之,这种费用的收取在行业内形成所谓的潜规则,即入场费。
入场费没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而行政机关也没有管理指引。据新闻媒体报道,对于入场费的收取,工商局称不在监管范围,物价局称没有管理措施和法律规定,行业协会称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双方得利。假如出租方与承租方因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小编认为只能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案件具体情况对其定性、处理。
入场费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涉及入场费的情形大致分为三种:
1、合同明确约定收取入场费,也有出租人开具的收据

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入场费,甚至约定入场费的处理,在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但具体结果则需要综合双方过错、剩余租期等情况进行考虑。如果合同约定的名目不同,可以针对名目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出租人。例如入场装修费,可以要求出租人举证证明对商场进行了统一装修,如果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确定该费用收取的正当性,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收取入场费,但有出租人开具的收据

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收取入场费,但出租人出具了收据,这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即合同项下的争议,因此也应当与该租赁合同其他纠纷一并处理。这种情形属于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法律实务界存在多种处理观点,有的认为出租方额外收取该费用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承租人;有的则会根据案情,把入场费平均摊分到每月租金上去处理;还有的会根据收据约定名目综合考虑出租方的举证情况,不予退还入场费。
3、合同没有约定收取入场费,也没有出租人开具的收据

这种情形与前文案例一致,虽然说入场费的收取是商铺租赁的潜规则,但不代表该潜规则在每个商铺租赁中必然发生。因此,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裁判者只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所形成的法律事实进行判断。案例的反请求中,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入场费的收取,A君也不能提供收据等文件作为证据,则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商务部等五部委于2006年11月15日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如“入场费”等各项不合理费用,但该办法并非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现实中,入场费的收取确实普遍现象。在互联网冲击传统产业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促进商铺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立法者及最高院尽快制定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规范。另一方面,承租方则一定要仔细审核租赁合同的约定,对于支出的款项尽量要求发票或收据。创业不易,守业更难,费用的收取与支出需正当化,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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