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局江湖 到底会有多少“坑”(上)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各类聚会、聚餐开始增加起来,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素有无酒不成宴的习俗。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各类聚会、聚餐开始增加起来,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素有无酒不成宴的习俗。然而,觥筹交错、把酒言欢后,后续剧情有时并不圆满,酒后猝死、醉酒斗殴、酒后交通事故等时有发生,酒桌上喜笑颜开的好友有可能因悲剧的发生成为陌路,甚至反目成仇,让人惋惜。那么,身处"酒局江湖",应该怎么避"坑"呢?
案例一 好友生日宴上醉酒死亡,宴会组织者和酒店经营者被起诉
龙某在酒店举办60岁生日宴。席间,钟某与龙某等多人饮酒后醉倒,龙某等人将座椅拼凑成一列后,将钟某放于座椅上,让其休息。其间,龙某及该酒店未安排相关人员对钟某妥善照看。之后,钟某亲属赶到拨打急救电话,但当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钟某已停止呼吸。钟某家属遂将龙某和酒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他共同饮酒者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使得该共饮者处于危险境地,理应负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龙某应当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对钟某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龙某未妥善安置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违反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龙某作为此次生日宴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项义务为法定义务,不依钟某是否自愿饮酒、龙某是否自身已喝醉等原因而免除,故作为宴会组织者疏于对钟某的妥善安置,应当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宴会的经营者,酒店对宾客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未及时妥善安置钟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龙某对钟某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共饮后醉驾,共饮者因未劝阻承担赔偿责任
秦某、齐某、何某及王某至饭店用餐,四人共饮白酒2瓶,啤酒若干。其间,王某的朋友即饭店老板耿某加入共饮。当晚10时,聚餐结束,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后王某与半挂车相撞,造成王某死亡。经认定,王某醉酒后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家属遂将秦某等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行为这一先行行为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影响,共同饮酒人负有提醒并劝阻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的义务,故秦某、齐某、何某及耿某应当对王某醉驾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秦某、齐某、耿某各赔偿2.9万元,何某赔偿5000元。
案例三 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但需承担补偿责任
冯某与马某、高某、赵某为朋友关系,相约共同吃饭。饮酒后,高某驾车将冯某送回家,到家时冯某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后经冯某亲属报120急救,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冯某不排除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冯某亲属将共同饮酒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饮酒结束后,高某驾车将冯某送回家中并交予其亲属,应当视为高某等人已经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且冯某死亡不排除酒精中毒的可能,无法证明其死亡结果与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共同饮酒人不构成侵权,不应对冯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依照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精神,共同饮酒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遂判决马某等人补偿原告共计2.5万元。
案例四 公司聚餐后员工独自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责任
某物业公司应业主委员会邀请进行会餐,公司员工曹某会餐后自行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支队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家属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在聚餐中大量饮酒,应对其饮酒过量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因曹某聚餐后自行离开,且事故发生地远离聚餐地点,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安全护送饮酒职员回家的义务。
法院判决:驳回曹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 共饮者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应邀骑摩托车至砖厂与王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高某将摩托车放至砖厂,与其他人一起步行至酒店就餐,每人所喝均等,无人劝酒。当天下午5时结账后,高某与其余二人步行至砖厂,大家一起喝茶聊天。晚上8时左右,高某与大家告别并骑摩托车回去上夜班,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的王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存在错。高某至砖厂休息近3小时后驾驶摩托车离开,无证据证明其离开时表现出有过量饮酒或醉酒的状态,共同饮酒的被告不可能预见到高某会有危险发生,超出了其他共饮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故对高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驳回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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