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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发生在广东深圳的一起6个月大女婴被楼上掉落的洗发水瓶砸中,导致其双顶骨、枕骨骨折,多处出血,现仍未脱离危险期的高空抛物事件,再次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
面对女婴的不幸遭遇,让人心生怜悯的同时,又不禁想问:
谁该为这次的“飞来横祸”买单?
当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呢?
在此,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开辟无主坠物判决先河的“重庆烟灰缸事件”。2000年5月11日凌晨,当事人郝某在步行回家的路上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的3斤重烟灰缸砸中,造成重伤。
后经警方调查,仍无法确定是谁扔的烟灰缸。郝某的妻子为维护丈夫的合法权益,在咨询律师的基础上,一口气将造成郝某伤害的附近大楼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全部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郝某的医疗费等共计33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除搬离的两家住户外,其余22家住户应当分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郝某的损失共计17.8万余元,由各家分别赔偿8101.5元。尽管22家住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仍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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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烟灰缸事件”开启了无主坠物的判决先河,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众的“受害者心理”,稳定了社会舆论。但是,在该案的后续执行过程中,仅有个别几家积极履行,其余大多数住户对于此种“连坐”的追责方式都大呼“冤枉”,认为自己对此不应该负责。
而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借鉴了“重庆烟灰缸事件”的裁判理念。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优劣之处,也如同“重庆烟灰缸事件”一般,面临着执行难、共同侵权人“连坐”“冤枉”等种种问题,同时也未曾从根本上禁止高空抛物行为,扩大了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忽视了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本质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补充和完善现有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总的来说,《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立法思路,具体补充和变化如下:
1.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在立法层面中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物行为,突显了对高空抛物事件的重视程度,有利于加强民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认知;
2. 明确由真正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明确了该条的立法本质,其实质在于让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而不仅是消极地启动“连坐”,让可能加害人共同承担责任;
3. 增加了“追偿”规定。在暂时未查明实际侵权人时,可由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待实际侵权人确定后,建筑物使用人可向其追偿。及时救济被侵权人的同时,也能够减轻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让实际侵权人无法逃避法律的惩罚;
4. 增加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防范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实际侵权人的确定,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和建筑物使用人的权益;
5. 增加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的规定。这里虽未明确指出“有关机关”为何机关,但根据民法典相关会议精神和报告可知,该“有关机关”应为“公安机关”。有利于实际侵权人的查明和确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安机关在实际高空抛物事件调查中的消极不作为情形。
《民法典(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明确了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实际侵权人,打消加害人的侥幸心理;让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责任,使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厘定更加明晰和公平;同时,也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使得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尽管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逐渐完善,受害人的权益能够更好的得到救济和保障,但是从根本上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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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抛物很多人可能对其威力和伤害程度有多大还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所以,近些年来,从烟灰缸到切菜板再到洗发水,高空坠物花样百出,可谓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天上掉不下来的。
那么高空抛物坠物的威力究竟有多大呢?
南京市消防支队特勤一中队的消防人员曾做过实验,将苹果、灌装可乐和塑料花瓶等常见物品从高空扔下,25米高度,也就是大概六、七层楼的高度时,苹果和可乐都可以轻松将玻璃砸碎,更不要说花瓶了。而小小的塑料花瓶如果从六楼抛下:
我们来计算一下:物体落地时动能=质量×重力加速度×高度,也就是0.25kg×9.8m/s×25m=61.25焦耳
而54式步枪对于无防护人体的动能也仅为65焦耳。
此时,小小的塑料花瓶杀伤力堪比步枪!
通过这个实验,我们可以更加直观且深刻的理解,为何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为这些物件一旦在高空释放,将威胁着每一个路人的生命安全,也必然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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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曾通过法制类报纸、裁判文书网等渠道对从2010年至2019年全国各地发生的100件典型高空抛物案件进行收集整理,从而对高空抛物事件中常见的抛掷物品的危险等级以及危险后果等进行实证分析。
总结而言,高空抛掷的物品按照危险等级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严重危险物品,比如菜刀、砖头等占比70%,一般危险物品,如酒瓶、玻璃杯等占比14%,而轻微危险物品,如烟头、鸡蛋等占比16%。
而由于是从高空向下抛掷,这些物品在重力的作用下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因此,造成严重损害,包括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比例高达34%。而在这些案件中,从高空抛物案件的查明情况来看,已查明实施者的案件只有40%,未查明的却高达60%。
为了我们自身免遭“飞来横祸”,为了我们自身不被动的成为“可能加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提高自觉性。既不做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也不做高空抛物的受害人。让高空抛物来的少些吧!
高空抛物 飞来横祸—谁的“锅”?
作者:徐琳来源:FO埃孚欧视野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 前些天,发生在广东深圳的一起6个月大女婴被楼上掉落的洗发水瓶砸中,导致其双顶骨、枕骨骨折,多处出血,现仍未脱离危险期的高空抛物事件,再次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