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作为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发展过程中,竞业限制也暴露出一些瑕疵,协议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不对等性愈发明显、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文章将从的法条出发,进一步解读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No.1 什么是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No.2 竞业限制的分类
1、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人的竞业限制义务直接来自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表现主要是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投资企业的管理人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约定竞业限制。权利义务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签署的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
No.3 竞业限制的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超过2年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基于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生存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等因素考虑,应当认定竞业限制超出2年的期限部分无效。
No.4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未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高或最低的标准。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的时候,应当考虑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在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时,应当适用本条款。
No.5 竞业限制的解除
1、劳动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劳动者解除理由在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No.6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8.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失效,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No.7 竞业限制纠纷的管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二十一: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对该条款的理解,竞业限制引发的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纠纷的一种,应当仲裁前置。
No.8 竞业限制未解除情况下劳动者未遵守义务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用人单位是否继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并不能获得相应对价,权利义务不对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也应当归于消灭。因此,竞业限制未解除情况下劳动者未遵守义务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用人单位不需要继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No.9 案例研究
(2023)陕01民终23644号竞业限制纠纷,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3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该约定虽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强制性规定,但并不影响2年内期限的效力。
(2021)陕01民终19412号竞业限制纠纷,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条款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存在重叠,具有竞争关系。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向原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No.10 总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对竞业限制的法律规范日益完善。未来,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更加细化,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期限、补偿标准等,以平衡企业利益和劳动者权益。
竞业限制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高婷 刘英宝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竞业限制作为一种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发展过程中,竞业限制也暴露出一些瑕疵,协议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不对等性愈发明显、纠纷案件逐渐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