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家百亿级理财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处于风口浪尖上的P2P行业再次被预言进入“崩盘”高危季。先有泛亚、E租宝,再有“中晋系”,一家又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动辄“集资”几百亿,他们是怎么获得民众信任的?这中间少不了媒体的“推波助澜”。
“中晋系”广告遍布上海黄金地段,该公司还冠名赞助上海某知名相亲节目。
“钰诚系”先后花费上亿元在电视及报刊上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
北京地铁、高铁里也随处可见理财产品的宣传广告。
大量不具备理财知识的普通民众,缺少理智分析的能力,往往选择相信权威媒体、新媒体传递出的理财信息。在理财公司“崩盘”,民众的血汗钱无法讨回时,除了探讨P2P行业如何整改、理财公司如何约束以外,或许还需要关注:在P2P行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媒体,他们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第五十六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媒体,特别是权威媒体应当谨慎审查广告内容,替消费者把好第一道关。如电视台、高铁等单位,接触相关信息比较多,对国家整体经济形势的把握能力比较强,应认为完全有能力审查相关的信息是否真实。
假如,一些媒体为了经济利益,放松审查标准,放任非法及内容不实的广告传播,是否要根据《广告法》规定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消费者及投资者的损失,“推波助澜”的媒体不能说没有责任。
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尚没有媒体为损失惨重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媒体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会被忽略。
“中晋系”非法集资案,该承担责任的还有他们?
作者:金风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近日,又一家百亿级理财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处于风口浪尖上的P2P行业再次被预言进入“崩盘”高危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