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 | 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引纠纷,邻居起诉维权获法院支持

来源: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和谐的邻里关系关乎着每个人的生活,邻里间矛盾的产生,有不少都和装修有关。日前,经开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一位住户因为装修换了入户门朝向,被邻居告上了法庭。随意改动入户门朝向是否妥当?

和谐的邻里关系关乎着每个人的生活,邻里间矛盾的产生,有不少都和装修有关。日前,经开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一位住户因为装修换了入户门朝向,被邻居告上了法庭。随意改动入户门朝向是否妥当?针对这起案例,法官表示,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得妨碍或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如因权利行使,给相邻一方造成损害的,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01
邻居家入户门改为向外开,
给他人进出带来不便
刘某、肖某在拆迁安置后,成了隔壁邻居。他们相继拿到了高层的房屋住宅,这一层共有3户,刘某和肖某的房产是其中2户。
根据开发商的设计,二人住宅的入户门均是朝内开。开发商如此设计房屋,主要是考虑避免因开门碰撞到邻居,给他人的生活带来不便。但在肖某看来,入户门朝内开不符合生活习惯,且占用了家里的空间。抱着这样的想法,在装修期间,肖某便请装修公司工人将入户门的朝向进行了调整,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
等到装修结束正式入住,邻居刘某很快发现了这一问题。“入户门原本是朝内开的,他家的入户门怎么朝外开?”刘某渐渐意识到,邻居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并非小事,就因为这个调整给自己一家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刘某觉得,肖某是该层的中间户,自己进出都要从肖某家门口路过,且过道较为狭窄。更令刘某气愤的是,肖某还将大门的外框向外移,导致过道更为狭窄。“有时候邻居家的大门敞开着,我们都要将他的入户门关上,不然通过的空间都不够。”刘某全家为了此事颇为烦恼,还曾找过肖某,希望其恢复原先的入户门开门方向。
肖某对于邻居的看法并不认同,“大家每天进出的时间都不一样,一般不会撞到路过的人,再说我家大门敞开的情况只是偶尔的。”
眼看着对方不愿意调整入户门方向,刘某联系派出所和当地政府出面协调此事,但无济于事。双方各持己见,矛盾一直被搁置着无法解决。
02
我的入户门方向我做主?
法院判令恢复原样
作为邻居,原本应和谐相处。但刘某和肖某产生了纠纷,起因就和这扇入户门有关。一番交涉后,肖某一意孤行,认为自己改的是自家门朝向,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刘某说:“有几次路过他家门口,碰巧里面有人开门,猝不及防撞到了我们。”
考虑到邻居的做法对自己生活产生了影响,刘某思考再三,来到了经开区法院,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了法庭。原告刘某称,被告把以前朝内开的进户门改为朝外开,大门的外框也往外移出了几公分宽,原告进出户必须从被告家门口经过,均须替他家关门,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出行和生活,经派出所、镇政府多次调处无果,特此诉讼。
日前,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楼房的入户门在交付时为对内开启,虽然入户门对外开启可以增加户内面积,更有利于自家生活,但对原告户的正常出入造成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该影响和安全隐患并非被告抗辩的“平时生活关门是常态,偶尔进出,按照习惯也不可能大门洞开,都是握着门把手开门,即使两家碰巧同时进出,估计一个月也不会有一次”能实质解决的。被告将入户门改成向外开的行为,已超出原告必要的容忍义务范围。现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被告应将其房屋的外开门拆除,恢复原状。
高层住宅居住空间相对狭窄,让自己有一个宽敞舒适的居住环境是每一个人共同的心愿,但在为自己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的同时,亦应充分考虑周围邻居的利益,不能因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权益。远亲不如近邻,有一个良好和谐的相邻关系是我们共同追寻的目标,邻里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应冷静、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在出现的矛盾或纠纷时,能互相谅解、容忍,以平和的心态思考并处理问题,逐步改善、创建融洽的邻里关系,才能更有利、方便于生活,创建和谐的生活环境,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和体现。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肖某将自家房屋的入户门恢复原状。
03
法官提醒:
不要为一己私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使用权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实践中,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将通道拦截据为己有等行为,属于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均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为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在未经对方同意且未影响消防安全、未造成疏散隐患的情况下,业主均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不应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的业主,在相邻住户或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其恢复原状时,应及时将入户门改回原始状态。
承办法官提醒,不动产权利人装修房屋、安装或更改设施设备时,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安全,造成妨害的,侵权人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以,开门方向不是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入户门向外开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大家在装修时应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说。

素材来源: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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