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58: 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与职工签订的服务期条款才有效呢?
因劳动者未满服务期辞职,用人单位请求赔偿
雷某于2012年2月进入宁波某用人单位工作,担任高级技术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在职期间,雷某参加了用人单位组织的十三次培训,2016年10月8日,雷某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之后未再继续上班。2017年1月9日,该用人单位向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两项请求为要求雷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12330元及培训费损失12656.64元。鄞州区仲裁委未予支持用人单位上述两项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无法证明系专项技术培训,劳动者无须赔偿
本案后经一审、二审,用人单位的上述请求均未得到支持,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的,应与劳动者订立协议予以明确。即,服务期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在接受专业技术培训之前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而本案中,双方仅在劳动合同中概括约定提供技术、学历等培训后必须服务五年,并未明确是具体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等,而用人单位对其已提供的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又仅属于单方事后判断,故对其要求雷某返还培训费、支付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看了以上案例后,大家是否困惑,到底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所订立的服务期条款才有效呢?该怎么操作呢?
小墨解答:
1、在实践中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职业培训和专项培训。职业培训专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专项培训,一般认为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比如,为操作新型机械设备而组织的专门培训,且该新设备系公司的核心技术,一般可以认定为专项培训。
2、《劳动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用人单位依据该条为劳动支付上岗培训费,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时,无权要求与劳动者订立服务协议。
3、专项技术培训并不是员工为了完成本职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培训,是否参加培训,需要企业与员工双方同意才能进行,用人单位要留存员工同意参加专项技术培训的证据。
4、用人单位需要留存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所花费的费用的相关凭证,最好在每次培训后让员工签字确认费用金额。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能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用人单位是付出专项成本的。如果劳动者服务期未满前离职,会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员工需考虑赔偿责任问题而不敢轻易离职,这样可以平衡劳资双方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服务期约定有限制
作者:倪蓉 叶乾浩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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