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带押过户”推行情况、模式及配套措施情况,深入探索,以点带面,积极做好“带押过户”。
这一通知是自2021年《民法典》规定后,在国家部委层面对“带押过户”落地执行的进一步规范。在此之前,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就“带押过户”登记开展试点探索,并形成了各地的实践样本。笔者对此进行初步梳理和问题分析,以期对“带押过户”常态化开展提供借鉴。
01.何为“带押过户”
“带押过户”是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为“带押过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之前,《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造成的现实问题是,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尤其是在房屋按揭买卖中,需要先由买受人支付部分款项,以供出卖人提前清偿按揭贷款从而涂销抵押权,再由买受人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带押过户”的推行,一方面可以降低各方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了房产的流动性。
02.“带押过户”的登记模式探索
“带押过户”的落地执行,需要重点做好资金监管和不动产登记两个环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下,根据设定的交易模式、资金监管方式形成了“带押过户”的登记模式,大体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
该模式在交易方式上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业务同时合并办理,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与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珠海、武汉、昆明等地采用该模式。
以武汉为例,主要有以下步骤:1.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进行网签;2.买方申请贷款、卖房申请提前还贷和“带押过户”,签订抵押贷款、提前还款、资金管控方式等相关协议;3.买卖双方及银行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存量房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4.贷款银行收到登记机构推送信息后,结清卖方贷款,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个人银行账户,完成结算。
以昆明为例,主要步骤有:1.卖方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同时,买方持网签合同向银行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卖方不能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全部偿还贷款的,可由买方、卖方、银行签订多方资金监管协议;2.银行向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状态下进行网签;3.抵押权人与房屋受让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抵押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三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三合一”合并登记;4.银行放款。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按照多方资金管理约定,将款项及时划转至相关账户。
(二)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
该模式通过借新贷、过户后还旧贷,分阶段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等,卖方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重庆、济南、深圳等地采用该模式,但在具体操作步骤上仍有不同。
以济南为例,突出“双预告登记”,主要步骤有: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买方申请贷款;2.银行通过不动产网上抵押系统线上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及抵押的“双预告登记”,买卖双方线上确认,银行同时提交同意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申请,登记部门审核;3.银行依据抵押预告登记结果放款。款项均直接存入法定资金提存账户中进行监管;4.买卖双方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同时将买方贷款银行的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登记部门向卖方贷款银行推送信息;5.房产转移登记完成后,提存机构用提存账户中的购房款偿还卖方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结清贷款。卖方银行线上提交抵押注销申请,也可以由卖方本人申请抵押注销,银行线上确认。
以深圳为例,除“双预告登记”可外,还提供了“顺位抵押”模式,主要步骤有: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2.买卖双方在选定的资金监管机构(如银行、公证机构)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同时,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3.买方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和买卖双方贷款银行共同线上申请“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按顺位设立新的抵押权;4.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买卖双方和买卖双方贷款银行申请,同步办理完成三个登记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并向买方贷款银行推送抵押登记电子证明;5.买方贷款银行根据推送信息发放贷款,资金监管机构用监管账户中的购房款偿还卖方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结清贷款;6.卖方贷款银行结清贷款后,线上提交抵押注销申请,买方贷款银行的抵押权顺位相应向前,即由第二位升为首位抵押;7.资金监管机构将资金监管账户余额划转给卖方。
(三)抵押权变更模式
该模式下,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抵押权变更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变更登记。
广州采用该模式。
以广州为例,“带押过户”有两种组合。组合一是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二手房买卖双方对应同一抵押权人(即同一个贷款机构),在买卖双方与抵押权人签订相关协议后,可在不涂销原有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组合二是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双方各自对应不同的抵押权人(即两个不同的贷款机构),在买卖双方与抵押权人签订相关协议后,可在不涂销原有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及抵押权转移登记。
03.常态化推进“带押过户”的考量因素
登记机构在“带押过户”操作流程落地过程中,应结合以下因素选择适合本地的登记模式。
(一)技术层面应确保资金监管安全和登记合并办理
在“带押过户”模式下,转移登记、抵押权相关登记往往是同时进行、无缝衔接的,这对不动产登记系统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对金融机构资金监管系统也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更对不动产登记系统与金融平台间信息互联共享也提出了高要求。因此,各地在实施时,应结合当地登记系统和银行系统的响应度、资金监管安全便捷度等选择适合本地的登记模式。
(二)设定适合本地区的“带押过户”范围
“带押过户”适用的范围该如何划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探索,目前主要限定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也就是住宅类房屋交易,最新的通知也明确了未来的范围边界“逐步向工业、商业等类型不动产拓展”。
“带押过户”适用不适用有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各地探索不一。比如北京的适用条件为“交易卖方未结清贷款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且无相应抵押登记的组合贷款”,深圳等地则没有类似限制。
“带押过户”的抵押权人必须是同一银行还是可以跨行?房屋有多次抵押能否办理?各地的探索各不相同,也仅是逐步走向常态化业务办理过程的阶段性要求,这些问题都是各地在制定操作流程时应考量的因素。
(三)考虑群众的便捷程度
“带押过户”中,合同主体较多,又存在转移登记和其他登记组合一并办理业务的情况,登记机构在模式设定上应考虑群众的便捷性,必要收取的申请材料尽可能压缩,适当通过互联网确认等方式提高业务的办理效率。
自然资源部和银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实现地域范围、金融机构和不动产类型全覆盖,常态化开展“带押过户”服务”,这是方向,也为“带押过户”全面落地吹响了号角。登记机构应和金融机构做好衔接配合,让这一便民利企落到实处。
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模式的各地探索与选择
作者:李耀华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带押过户”推行情况、模式及配套措施情况,深入探索,以点带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