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习惯上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属于一级股权投资市场范畴。PE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成熟的运营模式,已经为美国市场和经济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在中国,宏观上,PE机构高效的将产业和资本市场连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转型,助推产业结构快速重构;微观上,PE机构也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解决了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等的问题,并与企业共同成长,正在成为资本市场正规军的重要力量。
随着PE行业在中国的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通过设立、营运PE来进入资本市场。对于PE发起人及投资人来说,PE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基础性、制度性的设计,是PE筹备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和筹划的问题,发起人及投资人需充分考虑各种组织形式的特点和利弊,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谨慎选择,避免在架构问题上出现制度性风险。本文将简要介绍并对比目前国内实践中主要的两种PE组织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公司制PE的一般模式。
1、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国外投资机构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组织形式,也是国内大多数PE采用的法律架构。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及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组成,一般而言,PE投资人以LP身份存在,提供PE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PE管理人则作为GP,少量出资或不进行货币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的PE运营的组织架构图为:
2、公司制
目前我国少数PE机构设立时选择公司制组织形式,而在《公司法》允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中,实践中一般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制基金中,管理人与其他投资人一样,以出资额为限对PE债务承担责任,故这一模式下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更多的体现为“跟投”性质,目的在于将管理人和投资人进行“捆绑”,增加投资人对PE的信任。简而言之,公司制PE的运营模式为:
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PE的比较
综上,PE发起人和投资人可根据自身需要,结合两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选定最终的组织形式。同时,如果管理人为国有性质,因国有企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则在发起PE时就不宜采用有限合伙制。
PE的两种组织形式简介和比较
作者:刘妍妍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习惯上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属于一级股权投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