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诉法修改了些啥
民诉法是定纷止争的国之重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2023年再次进行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这一次修改了些啥?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本次修正共有26条,主要修改的是涉案编,非涉外编修改的内容较少,梳理如下:
一、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
1、扩大虚假诉讼侵害法益范围。将虚假诉讼侵害法益从“他人合法权益”扩展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虚假诉讼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条第115条
2、增加单方虚假诉讼的情形。突出虚假诉讼本质特征,在“双方恶意串通”情形之外,增加“单方捏造基本事实”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规定,准确界定虚假诉讼外延,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法条第115条
二、完善应诉管辖的规定
原应诉管辖的规定,仅限于应诉答辩,现规定提出反诉亦属于应诉管辖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如果对于法院管辖有异议的,应待管辖异议处理完毕之后再行提起反诉,否则视为对法院管辖无异议。法条第130条。
三、增加特别程序的规定
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法条第184条。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相应增加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就指定遗产管理人、变更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推动实现保护遗产安全和完整、保障继承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价值。法条第194-197条。
该章节是新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1、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范围。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条第194
2、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要求、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法条第194
3、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法条195
4、变更遗产管理人的规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法条196
5、撤销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法条197
四、关于陪审员、回避制度的细微修改
1、扩大陪审员的职权范围。原规定陪审员仅在执行陪审职务时才享有审判员同等权利,现规定扩大了范围,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全过程,除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法条第40条。
2、扩大回避的适用范围。将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列入回避人员范围。法条第47条。
3、完善开庭审理时要宣布人员的名单。明确增加开庭时要宣布的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
五、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主要修改内容
对本编的修改是本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主要原因是我国涉外交往频繁、对外投资经济总量大、我国受理的涉外纠纷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等因素,所以相应完善涉外民事纠纷的诉讼规则。在经济交往中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应重视该次修订的规定。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
1、增设兜底性管辖规定。规定民事纠纷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由我国法院管辖,法条276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2、扩大涉外协议管辖的范围。民诉法第35条规定的协议管辖,以有实际联系为前提。此次修订,增加涉外民事纠纷协议管辖的规定,第277条“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并没有规定需要以有实际联系为前提。根据民诉法修改草案说明,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据此,对于涉外民事案件,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无需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条范围较大,不知日后是否会有限缩性解释。
3、增加涉外民事纠纷应诉管辖的规定。法条278条规定了,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诉答辩或者反诉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增加涉外专属管辖的情形。借鉴各国立法实践,增加因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该机关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提起的诉讼,以及因在我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等提起的诉讼等与我国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类型案件,适度扩大我国法院管辖范围。法条第279条。
5、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提升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效率。将司法解释中关于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的成熟规定上升为法律,完善相关适用条件。保障中外当事人正当司法需求,明确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顺应国际社会“预先承认”的立法趋势,降低中外当事人诉讼成本。对于具备法定情形,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明显不便的案件,适度礼让由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法条第280、281条规定了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管辖冲突的规定,如该纠纷订立了排他性管辖异议且不违背我国专属管辖、主权、安全、社会公益的,我国法院可不予受理。外国法院已受理的,当事人可申请中止审理,但是如该纠纷是我国涉外案件专属管辖的,或者由我国法院审理更方便的,除外。外国法院未采取必要措施审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审结的,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恢复诉讼。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承认,当事人对已经获得承认的部分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完善涉外案件送达的规定
1、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切实解决制约涉外审判效率的瓶颈问题。在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优化涉外送达制度,回应中外当事人对程序效率的迫切需求,提升我国涉外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吸引力。适度穿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面纱,增加相关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替代送达的适用情形。积极稳妥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增加即时通讯工具、特定电子系统等电子送达方式。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法条第283条规定了十种送达方式,其中新增了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企业或者分支或者代表机构的业务代办人送达、向其设立的共同参加诉讼的单位送达、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增加电子送达的规定、增加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送达方式。
2、缩短公告送达期限,优化涉外公告送达规则。法条第283条将原规定的公告送达三个月期限缩短为60天。
(三)新增调查取证的规定
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保障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域外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回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需求,在尊重所在国法律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明确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取证,拓宽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渠道。法条284条是新增条款,主要规定了可以通过使领馆、即时通讯工具取证、双方当事人同期的其他方式取证。
(四)完善涉外判决、裁定的承认制度
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规则,促进稳定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
1、完善了不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除法定情形以外,应予以承认和执行。同时,对于外国法院裁判无管辖权、剥夺陈述辩论权、通过欺诈取得裁决、已有其他在先判决或者裁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侵犯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承认和执行。法条300条。
2、明确因同一纠纷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程序与我国法院案件审理程序的关系。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涉争议与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案件属于同一争议的,我国法院可以中止审理,促进稳定相关法律关系和当事人预期,同时明确我国法院恢复诉讼程序的情形。法条第302条规定了同一案件,外国法院已判决,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我国法院中止审理,按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规定处理,符合承认条件的承认及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我国法院恢复审理。
3、规定了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救济。法条第303条规定,不服不予承认、执行的规定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完善了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
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主要增设了部分情况下,可由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与裁决所涉纠纷有适当联系地法院为仲裁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最大限度便利仲裁当事人权利救济。法条第304条规定了,申请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如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不在我国国内的,可由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或者现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023年民诉法主要修改内容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2023年民诉法修改了些啥 民诉法是定纷止争的国之重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