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供应、促消纳 新型储能项目合规要点观察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背景 随着“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升级为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双碳”目标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内容。电力行业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领域,正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一、背景

随着“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升级为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双碳”目标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内容。电力行业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领域,正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22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2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25.6亿千瓦,其中,风电装机容量约3.7亿千瓦,同比增长11.2%;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3.9亿千瓦,同比增长28.1%。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中称,截止到2022年底,全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突破了7亿千瓦,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均处于世界第一。可见,在“双碳”政策背景下,我国新能源发电增速迅猛。
尽管我国新能源装机大幅增长,但仍存在弃风弃光现象。因此如何统筹解决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和高水平消纳,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成为当务之急。随着消纳保障机制取代配额制,国家能源管理部门不再下达各省份年度建设规模和指标,而是转为分地区、分年度落实消纳责任权重,引导风光持续健康发展。而新型储能作为消纳保障机制下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部分,对稳定电力供应、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型储能的主要技术类型

储能技术是通过装置或物理介质将电能以各种形态储存起来,在需要时予以释放进行利用的技术,常见的储能技术类型包含机械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磁储能等。其中,机械储能应用中的抽水蓄能技术发展时间较长,技术相对成熟,因此,《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新型储能项目规范》”)中将新型储能项目定义为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近期,国家能源局新闻发布会中提到,截至2022年底,全国新型储能装机中,锂离子电池储能占比94.5%、压缩空气储能2.0%、液流电池储能1.6%、铅酸(炭)电池储能1.7%、其他技术路线0.2%。新型储能技术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各种技术性能不同,在实践中,适合的应用场景也存在差异。如下为相关新型储能技术的应用情况对比:

三、新型储能项目的主要应用场景

按照在电力系统中的安装位置划分,新型储能项目的应用场景可分为发电侧储能、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各应用场景中新型储能项目的主要用途如下:


储能项目主要应用场景示意图:

四、新型储能项目的政策文件

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鼓励和扶持新型储能项目的政策文件,在消纳保障机制下,多地政府主管部门也对新能源配储提出要求,即根据项目单位申报的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同步要求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和/或时长的储能设施,并将配储情况作为新能源并网的重要考核条件。同时,部分地区也陆续出台了储能补贴政策。如下为我们对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层面出台的政策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梳理:
(一)国家层面



(二)地方层面



五、新型储能项目的主要法律问题

从我国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及地方规定来看,国家层面多为鼓励性政策,规范性的文件相对较少。国家层面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的文件主要为《新型储能项目规范》以及《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通知》”);地方层面,除部分省市地区已对新型储能项目的规范管理作出规定外,多数地区的配套制度仍有待出台。就新型储能项目的发展速度及规模而言,实践已先行于制度,项目单位的合规管理除应参考已有规范文件外,更多地应基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的实时监管口径。建立在既往项目经验以及已出台文件的基础上,我们对项目备案建设、验收并网及规范运行过程中的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一)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
根据《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第八条至十一条的规定,新型储能的投资建设应当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已备案的项目中,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市地区陆续出台对新型储能项目的管理规范,较之《新型储能项目规范》可能有更为细致的要求。如浙江省发改委于2021年11月出台的《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中要求独立储能在备案时需明确项目类型(电源侧、电网侧或用户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5日出台的《北京市储能电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新型储能电站备案前应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水务等相关部门以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行业领域专家开展项目可行性评估,对支持建设的项目出具评估意见书;江西省能源局于2022年12月15日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储能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网项目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其中,总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的集中式新型储能项目以及电网侧储能项目,在备案前需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暂定为具备省级电网规划业绩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系统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总容量1千至2万千瓦(含1千千瓦、不含2万千瓦)的集中式新型储能项目,在备案前需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暂定为具备市级电网规划业绩的咨询机构)对项目系统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且,已备案的项目中项目法人控股单位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也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因此,项目单位在实施备案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要求,加强与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沟通。
(二)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根据《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第十二条至十四条、《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相关规定,首先,对参建主体资质、系统设备质量提出明确要求。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等参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的单位均应具备法定资质;所用设备及系统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并通过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其次,就建设流程而言,对风险评估、设计审查、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程序加以规范。通过前述要求,管控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安全风险,保障投建后项目安全运行。
考虑到各地管理规范仍在陆续出台,《新型储能项目规范》中关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手续的规定相对宽泛,具体配套制度尚待完善。以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办理为例,《新型储能项目规范》中明确规定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程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未涵盖储能项目,相关标准及要求待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项目单位在落实上述规范要求的过程中,应分别与建设、环保及消防等主管部门沟通,明确监管要求,完备建设手续。
(三)新型储能项目验收
根据《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第十八条、《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新型储能项目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就电化学储能电站而言,在并网验收前应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网检测应当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
同建设阶段的建议所述,项目单位在开展新型储能项目验收的过程中,应分别与建设、环保及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在现行制度规定及主管部门要求下,完善验收手续。此外,新型储能的相关验收标准处于制定过程中,2022年7月25日,中电联标准化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启动验收规程>意见的函》;2023年2月3日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发布《关于<电化学储能系统现场验收通用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待前述规程或标准正式生效后,电化学储能电站的验收将有据可依。
(四) 新型储能项目并网
根据《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第十七条、《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项目并网时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电站安全调度区间,并严格执行。电化学储能项目的相关文本可参照2021年12月28日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GF-2021-0514)。
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尽管已有新型储能项目办理了电力业务许可证,如2020年5月,晋江闽投电力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福建晋江百兆瓦时储能站试点示范项目(“晋江百兆瓦时储能项目”)取得了全国首张独立储能电站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但新型储能项目是否应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目前尚未从制度层面予以明确。经与国家能源局某区域监管局咨询,截至目前新型储能项目无需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我们理解,随着新型储能项目的发展、应用场景的变化,相关监管要求是否调整存在不确定性。
(五)新型储能项目运行
根据《新型储能项目规范》第二十一条、《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通知》第一条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项目单位作为电站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从如下方面着手加强电站运行维护的安全管理:
1. 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并加强退役管理
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寿命、安全运行状况以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电站、电池的退役管理。对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项目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如经过整改仍无法满足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2. 明确委托责任
在委托运维单位进行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维护时,除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外,还应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3. 强化日常管理
项目单位应制定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主要设备设施及系统的检查,开展电池系统健康状态的评估和检查。
4. 规范信息报送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参与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按规定报送电池安全性能、电站安全运行状态、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和事故事件等安全生产信息,提升电站信息化管理水平。
5. 加强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电化学储能电站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技能,确保熟悉电站电池热失控、火灾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具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能力。
六、结语

新能源与储能结合是落实消纳保障机制的关键所在,是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支撑。新型储能对于促进新能源高比例消纳、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电力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型储能技术的进步及商业模式的革新是大势所趋,与新型储能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亦将进一步完善。本文围绕新型储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希望为行业人士、业内企业提供参考。我们将继续关注储能行业发展,跟进最新法规动态,适时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更新,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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