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了一起关于“定金”的合同纠纷案件。
01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系买受人,被告尤某为出售人、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居间人。原告赵某经被告某中介公司推荐欲购买被告尤某的一处房产,原告赵某与被告尤某签署了定金协议,由原告赵某支付被告尤某5万元定金,为顺利签约,原告赵某还向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签约保证金,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原告赵某发现被告尤某所售房屋房产手续不齐全,与前期沟通中的房屋情况不符,原告赵某遂要求被告尤某退还支付定金的双倍金额,同时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退还1万元签约保证金,但是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02审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并无异议,但本案原告诉请的针对两个被告应为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对于案件事实部分双方并无异议,原告赵某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同时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退还签约保证金也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同时本着为人民化解矛盾“便民利民”的原则,法官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尤某退还原告定金5万元,由被告某中介公司退还原告赵某签约保证金1万元,均当庭兑现,纠纷化解,案件得以圆满的解决,同时节省了司法资源。
03案例分析
双方当事人均对事实方面无异议,但是认为返还定金即可,依据“定金罚则”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争议的为“定金”而非“订金”,“定金”拥有着履约保证的深层含义而非单纯的属于部分货款的“订金”,故依据相关法律应当双倍返还,同时原告赵某请求被告某中介公司返还1万元签约保证金,依据《合同法》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赵某与被告尤某的合同无法签订,导致原告赵某与被告某中介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赵某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被告中介公司应当退还。本案中的双重法律关系虽不能同案审理,但是基于双方自愿,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04典型意义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定金”非彼“订金”,这就提醒我们在生活中正确理解,同时准确的使用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钱。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不一样?
作者:薛婧来源:榆阳法院

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了一起关于“定金”的合同纠纷案件。 01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系买受人,被告尤某为出售人、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居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