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因为一张照片,网店老板被抓

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5年12月10日,漳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专利罪批准逮捕熊某。“什么?我只是用了一下专利图片,就是犯法了?”对于公安机关的抓捕,嫌疑人熊某甚至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2015年12月10日,漳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专利罪批准逮捕熊某。“什么?我只是用了一下专利图片,就是犯法了?”对于公安机关的抓捕,嫌疑人熊某甚至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据台海网消息,本案成为全国首例网络假冒专利的案件。

(涉案的图片)
据报道,2015年6月,奥特路(漳州)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在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向漳州公安局报案,称该公司“防蓝光光学镜片”专利被网络商家冒用。即,一家天猫商城的经营眼镜用品的网店,在未经奥特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公司专利号与专利申请文件作为宣传资料,直接挂在网店销售页面上。
办案民警最终证实,该案涉案的营业额达200多万元,已经远远超过“营业额超过20万元”的最低标准。据了解,这么大的数字,在全国假冒专利案件中,是前所未有的。
律师说法
假冒专利罪属于知识产权犯罪之一,圣典律师也曾多次接触到它。假冒专利是指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简称为“贴标”;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简称为“导致误认”;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同时为了促进技术进步,专利法也有合法使用的规定。《专利法》第62 条规定了5种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显然,公安机关认为熊某属于“(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简称为“导致误认”之情形,故对其予以抓捕。
笔者在为熊某不知法不懂法而落得被抓扼腕的同时,也对该公司的专利权保护意识表示赞赏。其实,正是此类案例的警示,才更促进法治的进步。熊某对其自身的行为或许是真的不知法、不懂法,但法律却只看事实。这也为当前的网络经营行为提供了警示:做出经营决定前找律师聊聊,免得莫名其妙地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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