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思说法 |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愿我们都能说到做到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真的能够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吗? 又是一年重阳节,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美德。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发展,老人的赡养也成了社会关注的问题。

真的能够


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吗?



又是一年重阳节,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美德。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发展,老人的赡养也成了社会关注的问题。



赵奶奶今年已经八十多岁,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姐七喜、二哥大壮、三妹八喜。赵奶奶的老伴去世后,三个子女分别各继承了一套商铺,其余房产、基金股票等财产三人均放弃继承,由赵奶奶继承。
自老伴去世后,赵奶奶便一直随八喜在本地生活。几年后,赵奶奶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便遵医嘱到养老机构进行康养,并预付了2年约8万元的服务费。

2023年,赵奶奶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女儿八喜为赵奶奶的监护人。八喜心想自从母亲与自己定居厦门后,姐姐七喜、哥哥大壮就极少关心照顾母亲。2013年起至今,近十年时间里,七喜、大壮来厦门探望母亲的次数寥寥无几,平时也很少主动打电话关心母亲,也没有看见他们支付过赡养费,根本未尽到子女赡养义务。

八喜认为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有义务为母亲维护权利,于是,八喜以赵奶奶的名义将大姐、二哥告到法院:
要求七喜、大壮每三个月探望母亲一次,每月各支付赡养费、养老服务费3700元,并支付自2015年起至今的医疗费用约7万元。
七喜觉得

自己远嫁外省,由于路途较远,无法经常探望,而且每年也有给母亲转赡养费,加上自己已经退休,也有家庭需要照顾,无法负担太高额的费用。如果需要,也可以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一起生活。


大壮认为

当时是母亲同意他们以放弃继承父亲名下大部分财产的方式来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且自己每年也有给母亲转钱,以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收入水平,无法负担高额的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奶奶年事已高,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七喜、大壮作为赵奶奶的子女,有固定收入来源,于法于情均应承担对赵奶奶的赡养义务。故赵奶奶要求七喜、大壮每月各支付赡养费本院予以支持。
但赵奶奶名下的资产、养老金以及七喜、大壮近年来转账给赵奶奶的赡养费,足以覆盖7万元医疗费和已经支付的养老服务费,故赵奶奶要求七喜、大壮支付7万元医疗费和养老服务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成年子女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赡养费的支付应该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被赡养人的收入与合理支出、赡养人的收入等实际情况。本案中,判决七喜、大壮分别各支付1600元、1000元综合考虑了赵奶奶的诉求以及七喜、大壮的实际情况。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我们呼吁弘扬家庭美德,以理性、宽容的心态看待问题,用爱化解矛盾。也提醒老年人若遇到拒绝赡养的子女,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ND
出品:思明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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