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具P2P备案法律意见书的3大要点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2017年2月,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P2P平台公司在备案登记过程中向金融办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17年2月,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P2P平台公司在备案登记过程中向金融办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后,上海市、广东省、河南省、江西省和深圳市等地亦陆续发布了同类文件,做出同样的要求。
该业务是继新三板、私募基金等新兴金融法律服务之后出现的又一业务,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收费达数十万元,收益与风险并存,律师在出具P2P备案法律意见书时应慎之又慎。本文根据相关规定整理了三项要点,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
一、出具P2P备案法律意见书的必要性
在2016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中,银监会并未明确要求P2P平台公司在备案中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但是,在该指引的第六条中,银监会允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P2P平台提交“其他文件和资料”。据此,地方金融办可在其地方性规定中做出强制性要求。
据笔者调查,目前已在文件中明确要求P2P平台备案提供法律意见书的地区主要为厦门市、上海市、广东省全境、江西省及河南省等地。
根据《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根据2018年2月公布的《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注册地在广东省(不含深圳)的P2P平台公司整改验收前,应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此外,法律意见书供监管部门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参考,并与网贷机构提交的其他验收申请材料及网贷机构的相关信息同时向社会公示。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2P平台登记备案时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P2P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商事登记信息、股权机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根据《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江西省要求在其辖区内注册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应当聘请在本省注册登记并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按照指引出具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
根据《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要求,注册地在河南省的P2P网贷平台在申请整改验收前,应聘请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本质上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背书,因此,它能够对P2P平台的合规化起到积极作用,乃至提供P2P平台的信誉。但是,律师事务所毕竟是P2P平台的乙方,受P2P平台的影响,可能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意见的情况。届时,地方金融办可根据相关规定对P2P平台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责任,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避免社会公众将矛头直接指向监管机构。因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合规背书的模式深受监管机构喜爱,在资本市场领域和私募基金监管领域也有类似的机制,可以预见,将来全国大部分地区会采取类似机制对P2P平台进行监管。
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形式
P2P相关的全国性规定并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亦未对法律意见书内容和格式的要求做出规定,所以需要根据各地区的不同要求来确定对应的内容及格式,但各地区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形式的规定大同小异,以下为厦门和江西为例。
宏观角度,可参考厦门的规定:《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贷机构提交的申请备案文件资料真实性、工商登记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管理审核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细节角度,可参考《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该指引要求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在法律意见书中就下述事项逐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网贷机构提交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网贷机构是否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依法设立、上线运营并有效存续,是否曾暂停网贷业务,如曾暂停网贷业务,暂停时间是否超3过半年,是否已恢复正常运营超过3个月。
(三)网贷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书所涉及的公司基本情况是否属实,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工商注册住所、实际经营场所、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管理架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官方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服务器地址等。
(四)网贷机构整改情况:网贷机构根据注册地所在地金融办等监管部门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照整改通知书开展整改,是否在有关规定下发后及时停止新发生违规业务,存量违规业务是否完全化解,与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合作的业务是否已转让或清偿完成。
(五)股权结构情况:网贷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东情况及股权结构、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网贷机构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六)网贷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及合法合规情况。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从业记录或其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是否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有无未执行完毕的大额(20万元及以上)民事诉讼或仲裁(如案件未完结的,亦应说明)。
(七)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是否仍然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的经营行为,如仍然存在相关违规行为,或相关违规行为需在申请备案前完成化解但尚未完成的,应逐项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
(八)网贷机构是否已经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各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借款人、出借人评估及分类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融资项目审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九)与外部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情况:合作模式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外部合作机构是否与网贷机构有关联关系;外部合作机构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外部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助贷机构(客户推荐机构)、客户导流合作方、融资担保及保证保险业务合作方、征信机构、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电子合同存证机构、贷后管理及催收机构。
(十)第三方评估情况:是否已与通过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存管协议或者系统是否上线;是否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及评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信息披露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与内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是否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保持一致。
(十二)出借人及出借人风险教育情况:包括有投资经历的出借人数、年龄分布、地域分布;有未偿还余额的出借人数、年龄分布、地域分布;是否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十三)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人数、年龄分布、学历分布、有3年以上传统金融机构从业经历人员占比,过去一年内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十四)关联方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事项的内容及其合法性、交易定价合理性情况;网贷机构关联方指持有(控制)其5%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网贷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网贷机构投资参股的企业,以及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等。
(十五)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客户、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形式上,江西省要求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网贷机构不得自行修改;如确需补充或者更正,应由原经办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补正说明。
此外,《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验收申请法律意见书编写说明》、《河南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均在对应地区具有示范性作用。
三、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发表意见,还需要对P2P平台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发表意见。判断合法性和合规性的依据主要是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乃至尚未生效但却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征求意见稿,以下为合法性及合规性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P2P平台尤易触犯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P2P平台上的交易不得违反该司法解释对利率的有关规定,年化24%以内的利率受法律保护,24%至36%之间的部分已支付的不退还,对36%以上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会同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P2P监管的核心规定。它明确了P2P的禁止性规定: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理财产、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者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和实物众筹等。
    4.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该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三大原则:一是分账管理。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5.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年6月,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文进一步加大校园贷监管整治力度,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并要求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对拒不整改或超期未完成整改的,要求暂停该P2P平台开展网贷业务,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地方性规定
    许多地区已就P2P平台制定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而效力层级较高的地方政府规章则多为征求意见稿形式,而地方性法规暂时未见。地方性规定主要依据前述全国性规定制定,内容上做了细化,但仅在其辖区内有效。
    在上述法律依据中,较为核心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它极具针对性地明确了P2P平台的红线,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逐一核对P2P平台的行为是否触犯了上述规定,并及时要求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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