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桃花,即核桃花柱,其貌不扬,但去掉花蕊,单取花茎后可作为凉菜或晒干后作为干菜食用。
在天水市麦积区某小区院内,种植着两棵核桃树,当核桃花掉落在地上后,某天下午,小区内居住的陈女士与舒奶奶两人捡拾地上的核桃花,当两人捡到同一朵核桃花时,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在争执中,陈女士倒地不起……
案情回顾
争夺核桃花发生争执,陈女士因健康权受损主张赔偿
2021年4月22日15时许,家住同一小区的陈女士与舒奶奶因捡拾核桃花之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舒奶奶手里的塑料袋打在陈女士面部,致使陈女士倒地受伤。随后陈女士丈夫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桥南派出所报案并将陈女士送往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陈女士伤情为多处软组织损伤,在检查治疗后于当天出院。2021年4月27日,陈女士前往天水市麦积区中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其病情为损伤眩晕,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半月,陈女士在麦积中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
出院后,陈女士认为其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在与舒奶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舒奶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191.9元。
法院判决
由舒奶奶承担陈女士所受各项损失的60%,
剩余40%的损失由陈女士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与舒奶奶因捡拾核桃花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双方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陈女士的损伤系舒奶奶侵权行为所致,故舒奶奶应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舒奶奶承担陈女士各项损失的60%,剩余40%的损失由陈女士自行承担。判决后,陈女士和舒奶奶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水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当天,陈女士的丈夫向公安机关报警,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桥南派出所出警后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舒奶奶以殴打他人行政罚款五百元,舒奶奶对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根据公安机关笔录记载, 舒奶奶自己陈述当时用拿快递的手抬起来挡陈女士时,快递包裹打到了陈女士的脸部,之后陈女士侧着身子倒在了地上,一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认定陈女士与舒奶奶对本案纠纷发生均存在过错,并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判决由舒奶奶承担陈女士损失的60%,剩余40%的损失由陈女士自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口角小事莫动手,致人受伤终须赔。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争执,但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应当理智选择。在发生矛盾争执后,通过暴力、不冷静的方式解决实属下下策,因为行为一旦实施,行为人不仅触犯法律,同时也将自己和对方的生命健康置于危险的境地,后果只会是两败俱伤,得不偿失。现实中的很多矛盾纠纷最开始的时候都是由一些小争执引起的,此时就需要理智解决问题,在争执产生之初应当心平气和跟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如协商不通,还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切莫逞一时之能酿成不必要的苦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一朵核桃花之争
作者:冯峰来源:天水中院

核桃花,即核桃花柱,其貌不扬,但去掉花蕊,单取花茎后可作为凉菜或晒干后作为干菜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