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1000㎡,拆迁后开发商全赔对方引发诉讼,法院判了

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文章摘要
涉案1170.96平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为刘某与原村民(地皮方)签署合作建房协议后,与冯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承建,刘某出资比例及股权比例为60%,冯某出资比例及股权比例为40%。

涉案1170.96平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为刘某与原村民(地皮方)签署合作建房协议后,与冯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承建,刘某出资比例及股权比例为60%,冯某出资比例及股权比例为40%。
房屋建成后,原村民(地皮方)根据约定分得130平米,刘某分得1040.96平米。
后该物业列入城市更新项目,2015年5月,实施主体深圳市盐田佳兆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佳兆业公司)只与刘某等人签署《搬迁补偿协议书》,并未与冯某签约。
冯某因合作建房纠纷,多次将刘某诉至法院:
2018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冯某可获得刘某分得1040.96平米的40%份额,即416.384平米。
2020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冯某可直接向佳兆业公司提出拆迁安置补偿房产的拆迁收益请求。
同年,冯某起诉佳兆业公司,要求与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给付416.384平米面积的回迁房屋,并支付拆迁补偿费用。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自愿签订的协议,法院无权强制民事主体之间缔约,冯某的该项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冯某的起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的416.384平方米房产的权益属于冯某,该房产被佳兆业公司拆迁后,冯某可向佳兆业公司主张权益。
本案系冯某根据生效判决的指引向佳兆业公司主张权益,且
在同一拆迁项目中,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基本相同,补偿标准基本一致,可参照佳兆业公司与其他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确定本案中冯某的诉讼请求如何予以支持。
在冯某对涉案房产享有权益得到生效判决确认后,佳兆业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当积极联系冯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提交与其他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内容供比较。
一审认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该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2年3月28日(2021)粤03民终12311号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荣说:认同中院判决,出资方可诉开发商赔偿
虽然原《合同法》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缔约自由原则,但在房地产拆迁补偿过程中,作为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和拆迁主体,开发商已经与被拆迁方形成拆迁与被拆迁法律关系,没可能将被拆迁人物业拆除完毕后不予任何补偿,据此,合作建房投资人有权利要求开发商与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
需要说明的是,缔约行为无法强制执行,如何设计诉求,确保开发商拒不与投资人签署《搬迁补偿协议书》,或因故无法签订情况下,投资人回迁补偿权益得以实现是对律师执业经验的考验。——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实行被动审理,仅就当事人诉求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予以审理判决,所以具体诉讼请求的确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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