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说个事儿
2017年2月5日,因曲女士在超市购物超过了一定金额,超市给了曲女士一份价值近百元的洗面奶作为赠品。没料到曲女士在使用赠品后却出现了面部严重过敏现象。医院诊断后确定由赠品导致,治疗产生645元医疗费,曲女士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中消协2017年十大维权典型案例第二例)
那么问题来了
超市经理跑来一看,表示由于赠品是“白送”的,自己不用承担责任,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但曲女士一想,这是我消费了1000多元才得来的,又不是进门就给,怎么能算是白送呢?
那么,赠品到底是不是“白送”的,商家是否能以“白送”为由拒绝赔偿呢?在赠品存在瑕疵或缺陷导致消费者收到损害时,消费者又该向谁求偿?
法律来解惑
1、赠品=白送?不一定!
就赠品的定性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无偿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将洗面奶理解为是超市无偿赠送给曲女士的,那么原则上超市就无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证明:超市明知道洗面奶有问题仍然恶意隐瞒瑕疵;或者证明超市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作出了保证,保证赠与的标的物完全不存在任何瑕疵,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超市才免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赠品单纯的理解为无偿赠与是不合理的,因为买商品送赠品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主要体现在顾客必须先行购买超市一定额度的商品,支付一定量的对价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合同法》第191条表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在附义务赠予的情形下,赠与人(即超市)对赠品也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笔者较为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买一赠一情形下,所谓的赠品其实是超市附义务的赠予。就该赠品,超市应当承担与出卖人(比如化妆品专柜)出卖此类标的物时相同的责任。
2、谁是责任承担主体?
如果赠品仅存在质量瑕疵,并未导致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商家一般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某些情形下,商家还需要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造成额外的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例如购买空调所附赠的热水器漏电导致人了身损害。
那么,如果赠品因缺陷造成了侵权,消费者应向谁主张赔偿呢?
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因产品造成的民事责任分为两类:
一类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予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该条款要求出卖人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瑕疵担保责任;
另一类是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46条),构成产品缺陷而导致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该条款要求生产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消费者权以保护法》第40条第2款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因此在赠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是存在产品缺陷时,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方(商场、超市等)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赠品的生产商要求赔偿,只是两者之间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当然,产品侵权责任还会涉及到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最终责任由谁承担还需要进一步结合缺陷产生的原因、销售商有无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
3、违约VS产品侵权,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总结
因赠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损害的(损害既包括瑕疵赠品本身的损失,同时也包括对消费者人身和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害),商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此时消费者可以在两条路径下自由选择。
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下,除了商家,消费者还可以直接向生产商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就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效果而言,仅在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两者存在较大差异。
2017年2月5日,因曲女士在超市购物超过了一定金额,超市给了曲女士一份价值近百元的洗面奶作为赠品。没料到曲女士在使用赠品后却出现了面部严重过敏现象。医院诊断后确定由赠品导致,治疗产生645元医疗费,曲女士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中消协2017年十大维权典型案例第二例)
那么问题来了
超市经理跑来一看,表示由于赠品是“白送”的,自己不用承担责任,并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但曲女士一想,这是我消费了1000多元才得来的,又不是进门就给,怎么能算是白送呢?
那么,赠品到底是不是“白送”的,商家是否能以“白送”为由拒绝赔偿呢?在赠品存在瑕疵或缺陷导致消费者收到损害时,消费者又该向谁求偿?
法律来解惑
1、赠品=白送?不一定!
就赠品的定性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无偿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将洗面奶理解为是超市无偿赠送给曲女士的,那么原则上超市就无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证明:超市明知道洗面奶有问题仍然恶意隐瞒瑕疵;或者证明超市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作出了保证,保证赠与的标的物完全不存在任何瑕疵,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超市才免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赠品单纯的理解为无偿赠与是不合理的,因为买商品送赠品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主要体现在顾客必须先行购买超市一定额度的商品,支付一定量的对价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合同法》第191条表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在附义务赠予的情形下,赠与人(即超市)对赠品也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笔者较为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买一赠一情形下,所谓的赠品其实是超市附义务的赠予。就该赠品,超市应当承担与出卖人(比如化妆品专柜)出卖此类标的物时相同的责任。
2、谁是责任承担主体?
如果赠品仅存在质量瑕疵,并未导致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商家一般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某些情形下,商家还需要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造成额外的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负担的赔偿责任,例如购买空调所附赠的热水器漏电导致人了身损害。
那么,如果赠品因缺陷造成了侵权,消费者应向谁主张赔偿呢?
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因产品造成的民事责任分为两类:
一类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予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该条款要求出卖人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瑕疵担保责任;
另一类是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46条),构成产品缺陷而导致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该条款要求生产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消费者权以保护法》第40条第2款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因此在赠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是存在产品缺陷时,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方(商场、超市等)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赠品的生产商要求赔偿,只是两者之间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当然,产品侵权责任还会涉及到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最终责任由谁承担还需要进一步结合缺陷产生的原因、销售商有无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
3、违约VS产品侵权,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 违约责任 | 产品侵权责任 | ||
| 归责原则 | 两者均采取严格责任制,原则上不考虑对方主观有无过错,只要存在违约/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即,两者请求权竞合时,消费者选择何种诉由,并无优劣之分。 | ||
| 损害赔偿 | 财产损害赔偿计算并无差异,其赔偿范围均应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两方面,即因损害事故导致的权利人现有财产减少部分以及应增值未增值部分 | ||
| 精神损害赔偿 | 通常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
总结
因赠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损害的(损害既包括瑕疵赠品本身的损失,同时也包括对消费者人身和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害),商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此时消费者可以在两条路径下自由选择。
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下,除了商家,消费者还可以直接向生产商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就违约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效果而言,仅在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两者存在较大差异。
